虛構(gòu)投資項目,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經(jīng)過辯護,從輕處罰
一、案情簡介
劉某、蘇某、郭某、耿某某伙同他人于2017年至2020年間在某大廈5 層,以XX投資咨詢有限責(zé)任公司的名義,假借投資生態(tài)環(huán)境科學(xué)技術(shù)研究等項目的方式,通過舉辦宣講會、口口相傳、網(wǎng)絡(luò)推廣等方式向不特定主體公開宣傳,與溫某某等集資參與人簽訂《信用咨詢與管理服務(wù)合同》,承諾高額返息,變相吸收資金。經(jīng)審計吸收資金共計人民幣6000萬余元。其中劉某參與非法吸收資金人民幣5000 余萬元,郭某參與非法吸收資金人民幣3000余萬元,蘇某參與非法吸收資金人民幣1900余萬元,耿某某參與非法吸收資金人民幣300余萬元(造成直接經(jīng)濟損失300余萬元)。劉某、郭某均于2021年1月21日被查獲歸案,蘇某于2021年3月28日被查獲歸案,耿某某于2021年3月26日被查獲歸案。劉某、蘇某、郭某的家屬分別代為退賠人民幣40萬元、27.779 萬元、35萬元。
二、辯護策略
律師接受委托后,通過和家屬的溝通,了解大概的事情,但是詳細案件信息,需要去看守所詢問劉某。通過看守所會見劉某,詳細了解了事情經(jīng)過,主要包括,劉某在公司中的職位?具體做哪些工作?公司的運營模式是什么?怎么和投資者宣傳?是否承諾一定期限內(nèi)給予固定回報?自己參與吸收的投資者人數(shù)是多少?吸收的金額是多少?是否已經(jīng)全部歸投資者的錢款?怎么到案的?
通過以上幾個問題,律師對劉某的行為有了初步的了解,檢察院階段閱卷后,通過閱卷,然后又向劉某核實了一些問題,然后律師提出以下辯護意見:
1、本案系單位犯罪;
2、劉某在共同犯罪中屬于從犯;
3、劉某有退賠情節(jié);
綜合以上情節(jié),建議法庭對其從輕處罰
三、案件結(jié)果
法院采納了辯護人部分辯護意見,劉某屬于從犯,認罪認罰,退賠違法所得,對其從輕處罰。
劉某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