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勢力”集團犯罪進行辯護
“惡勢力”集團犯罪,五罪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二十年
一,案情簡介
檢察院指控:
(一)惡勢力犯罪集團犯罪
2013年至2014年期間,馬某、馬X杰、馬X峰、沙X壘、侯X廣、馬X林、馬X、馬X君、馬X闖、馬X才、馬X勇,有組織的在某縣區(qū)及周邊縣區(qū)多次實施綁架、聚眾沖擊國家機關、非法拘禁等犯罪活動,組成了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在周邊縣區(qū)群眾中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馬某惡勢力犯罪集團形成以來,有組織的以暴力、威脅等手段實施各類犯罪活動7起。具體犯罪事實如下:
1.綁架罪、非法拘禁罪
2014年2月7日夜間,馬某、馬X杰、馬X峰、侯X廣等人到萬河村村民朱某4家參與賭博,期間,馬某因故與參與賭博的該村村民朱某1、朱某3發(fā)生爭執(zhí)并相互毆打,致朱某1、馬X杰受傷。雙方被勸開后馬某、馬X峰等人糾集馬X林、馬X闖、馬X君、馬X順、馬X勇、沙X壘、張X敬等多人到萬某內(nèi)及朱某1家中找朱某1報復,因朱某1躲藏未果。馬某等人在萬某未能找到朱某1的情況下,將該村村民朱某4及共同參與賭博的朱某5劫持,先后在侯某1衛(wèi)生院、城區(qū)限制人身自由。2月8日8時許,馬某、馬X杰、侯X廣、馬X峰、沙X壘、馬X順等人駕駛車輛在XX小區(qū)西門附近將朱某1乘坐的車輛逼停后,對朱某1及同車人員朱某3、朱某2實施毆打,并將三人劫持到侯某1衛(wèi)生院。馬某等人讓朱某5、朱某2二人離開,將朱某1、朱某3、朱某4繼續(xù)拘禁。2月8日20時許,朱某4、朱某1家人迫于壓力,籌集10萬元現(xiàn)金交給馬某、馬X林、馬X杰后被允許離開。期間,馬某等人多次對上述被害人實施毆打、謾罵。
2.綁架罪
(1)2014年8月一天下午,被害人王某2等人在某KTV唱歌期間,因故與馬X顯、侯X廣、馬X才及馬X勇(另案處理)等人發(fā)生爭執(zhí),馬X勇使用啤酒瓶將自己腿部致傷,隨后馬X勇以自己受傷為由糾集馬某、馬X闖、馬X君、馬X順、沙X壘、馬X峰等人到某KTV滋事,毆打王某2等人,后將王某2劫持到X縣侯某1衛(wèi)生院予以扣押、拘禁。直至凌晨1時許,王某2及其朋友迫于壓力,將4萬元現(xiàn)金交給馬某后被允許離開。
(2)2014年10月31日晚,趙X超、馬X闖等人駕車在XX高速停車區(qū)加油站加油。因馬X闖在加油區(qū)內(nèi)吸煙被加油站工作人員劉某4勸阻雙方發(fā)生爭執(zhí)。后趙X超、馬X闖打電話糾集馬某、馬X杰、馬X峰、韋X練等人,對加油站工作人員王某5超、劉某4成、張某1實施毆打,在大廳內(nèi)王某5超被打倒,馬某、馬X杰指使韋X練躺下裝傷。馬某等人在與對方協(xié)商不成的情況下,將張某1劫持到縣醫(yī)院進行拘禁,在縣醫(yī)院內(nèi),馬某、馬X杰安排韋X練自傷,并以此為由向某3停車區(qū)加油站索要8.5萬元后讓張某1離開。馬X闖因手機摔壞從馬某3處分得1萬元,韋X練因造傷從馬某處分得2萬元。
3.聚眾沖擊國家機關罪
2014年7月21日22時許,金X哲、金X翯在某KTV門口與宋某5等人發(fā)生糾紛被打傷。派出所民警出警后,將違法嫌疑人宋某5傳喚至派出所內(nèi)調(diào)查處理。在派出所民警依法處理期間,金X哲、金X翯糾集金X明、馬某、馬X林、馬X君、馬X顯、馬X才、侯X廣、馬X峰、馬X杰等數(shù)十人,在金X明、馬某的帶領下,強行進入派出所院內(nèi),謾罵、撕扯、糾纏民警,搶奪民警槍支,在派出所辦案工作區(qū)逐屋搜尋宋某5,不顧民警阻攔,強行將宋某5帶到公安局侯某1派出所,致使公安機關辦案工作無法進行,嚴重損害公安機關權威和形象。
4.非法拘禁罪
(1)2013年1月份的一天,馬某帶領馬X勇、沙X壘、馬X杰、馬X峰等人在飯店內(nèi)對郭某3進行毆打,后強行將郭某3帶到侯某1馬某家中限制其人身自由兩天,期間郭某3被毆打。
(2)2014年10月8日夜23時,馬某、侯X廣、馬X闖、沙X壘、馬X君、馬X順、馬X才、韋X煉、沙X棟、張X敬伙同他人為索取債務,在XX賓館將被害人郭某1、趙某1毆打后,強行拉至XX賓館4019房間看管,期間郭某1、趙某1被再次毆打。次日凌晨5時許,被害人郭某1、趙某1被放走。經(jīng)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室鑒定,被害人郭某1、趙某1的人體損傷程度均構成輕微傷。
5.非法侵入住宅罪
2013年2月9日,馬某為向王某1討要高息債務,伙同沙X壘、馬X峰、馬X順、馬X杰、馬X勇等多人強行進入王某1家中,在王某1家中隨意毆打、辱罵王某1及其正在懷孕的妻子王某7,毀損王某1家中財物,后經(jīng)公安機關批評制止后離去。
(二)其他犯罪
1.綁架罪
2014年11月3日早上8時許,村民路某1(已判刑)糾集三十余人到XX社區(qū)建設工地滋事,馬X才、馬X君伙同路某1等人將被害人徐某1、郝某強行帶走,將二人先后拘禁在路某1家中、縣醫(yī)院、侯某1 XX賓館等地,期間多次毆打二被害人并向被害人家屬索要錢財,直至2014年11月5日21時許,因事情敗露,迫于壓力,才將徐某1、郝某送往侯某1派出所。經(jīng)鑒定,被害人徐某1的人體損傷程度構成輕微傷,被害人郝某的人體損傷程度不構成輕微傷。
2.尋釁滋事罪
(1)2015年至2016年期間,馬某召集馬X闖、王X杰、馬X慶、沙X哲等人使用聚眾造勢、滋擾等恐嚇、辱罵手段多次到電力公司向某2杰討債,嚴重影響了公司生產(chǎn)經(jīng)營。
(2)2016年10月份的一天,馬某為討要債務,召集王X杰、馬X慶、沙X哲去劉某2家中以聚眾造勢、侵宅入住方式向劉某2討債,經(jīng)劉某2要求退出時,拒不退出,后王X杰、馬X慶按照馬某的安排在劉某2家入住一夜,經(jīng)公安機關批評制止后離去,給他人生活造成嚴重影響。
(3)2017年5月份,馬某以索要債務為名,安排王X杰、馬X慶、沙X哲等人多次到郭某2家采取掛條幅、恐嚇、辱罵等方式向某1權及其家人索要高利債務,并索要二箱茅臺、一箱五糧液白酒,致使郭某2及其家人長期生活在恐懼之中,情節(jié)惡劣。
(4)2016年初的一天,馬某在向劉某1追討債務的過程中,在XX酒店門口將劉某1車上價值2.56萬元的煙酒強行占有。
綜上,馬某實施綁架犯罪3起,聚眾沖擊國家機關犯罪1起,尋釁滋事犯罪4起,非法拘禁犯罪2起,非法侵入住宅犯罪1起。
二,辯護策略
律師接到家屬委托后,及時去看守所會見了當事人,即本案的第一被告人馬某,向其詳細了解了事情經(jīng)過。
具體包括:馬某是否實施了綁架,非法拘禁,故意傷害,沖擊國家機關,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為。因為所涉及的事情較多,馬某并沒有詳細的說清楚,只能是說個大概。具體詳細的案件信息等到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律師閱卷后,才能掌握。審查起訴階段,律師閱卷后,掌握了本案的情況,檢察院的起訴書也列明了馬某的犯罪行為,針對檢察院的指控,辯護人在和當事人馬某溝通后,根據(jù)在案證據(jù)材料,提出如下辯護意見:
1.馬某主觀上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故意,客觀上沒有實施暴力劫持、威脅被害人的行為,也沒有以被害人生命安全相要挾勒令他人交付贖金的行為,也沒有侵占任何被害人的財物,不構成綁架罪。起訴書指控的三起綁架案均系由民間糾紛所引發(fā),馬某等人的行為對被害人的人身限制程度未達到綁架的標準,期間被害人的親屬朋友主動找中間人調(diào)解,且案件均發(fā)生在公共場所,不符合綁架罪的特征。
2.馬某未實施帶領他人強行闖入派出所的行為,也未造成任何損失,國家機關的正常工作仍然進行,其行為不構成聚眾沖擊國家機關罪。
3.馬某非法拘禁郭某3是因郭某3欠錢未還,其主觀惡性和社會危害性不大,在拘禁期間也未對郭某3實施毆打行為,對馬某應從輕處罰。
4.馬某未參與對郭某1、趙某1的非法拘禁活動,指控的該項事實并不存在。
5.馬某為索取債務到被害人王某1家中,是一種追債行為,是一種行使民事權利的行為,該事由阻斷了犯罪的成立。
6.馬某向某2杰索要債務,劉某3當時沒有報警,不存在相關部門制止的前置程序發(fā)生,此案應為一般的民事糾紛。
7.馬某進入劉某2家中是為了索取債務,并非無事生非,經(jīng)公安機關批評制止后,馬某即停止了所實施的行為,且本案發(fā)生在私人場所,屬行政違法行為,不構成尋釁滋事罪。
8.王X杰、沙X哲、馬X慶向某1權索要債務,并非受馬某指使,此案與馬某無關。
9.被害人劉某1陳述與證人盧某證言相矛盾,無法證明馬某強行占有了劉某1價值2.56萬元的財物。
10.本案全案不構成惡勢力犯罪,馬某3不是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本案各未形成一個犯罪團伙,未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實施犯罪活動,并非經(jīng)常(三次以上)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未達到擾亂經(jīng)濟社會秩序和造成較為惡劣影響的嚴重程度。
三,案件結果
法院認為:針對被告人的辯解及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本院評判如下:
一,馬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暴力手段劫持被害人,向被害人親屬或單位索取財物,其行為符合綁架罪的特征,構成綁架罪。馬某所實施的三起綁架犯罪雖系由民間糾紛所引發(fā),但馬某借題發(fā)揮,在“萬河”事件中,以馬X杰受傷為由,毆打并劫持多人,向對方索取高額贖金;在“某KTV”事件中,罔顧馬X勇自傷的事實,毆打并劫持被害人王某2,在XX高速公路服務區(qū),毆打被害人張某1后,罔顧韋X練假裝受傷的事實,不顧民警阻攔,強行劫持被害人張某1,并蓄意制造虛假損傷,利用被害人人身、心理處于被強制、受恐嚇的不利地位,以“調(diào)解”為名將自己的意志強加于對方,索取對方財物,其行為完全符合綁架罪的犯罪構成。辯護人關于“馬某主觀上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故意,客觀上沒有實施暴力劫持、威脅被害人的行為,也沒有以被害人生命安全相要挾勒令他人交付贖金的行為,也沒有侵占任何被害人的財物,不構成綁架罪。起訴書指控的三起綁架案均系由民間糾紛所引發(fā),馬某等人的行為對被害人的人身限制程度未達到綁架的標準,期間被害人的親屬朋友主動找中間人調(diào)解,且案件均發(fā)生在公共場所,不符合綁架罪的特征”的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二,馬某帶領他人強行闖入公安機關,與民警發(fā)生爭執(zhí),強行將涉案當事人帶離公安機關,致使公安機關的工作無法正常進行,嚴重損害了公安機關的威信和在人民群眾中的地位、形象,造成了不可挽回的重大損失。辯護人關于“馬某未實施帶領他人強行闖入派出所的行為,也未造成任何損失,國家機關的正常工作仍然進行,其行為不構成聚眾沖擊國家機關罪”的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三,馬某因債務糾紛,帶領并指使他人拘禁郭某3,期間郭某3遭毆打,本案系共同犯罪,無論馬某是否對郭某3實施毆打,其亦應對其所糾集的人員實施的犯罪行為承擔法律責任。辯護人關于“馬某非法拘禁郭某3是因郭某3欠錢未還,其主觀惡性和社會危害性不大,在拘禁期間也未對郭某3實施毆打行為,對馬某應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四,馬X杰、馬X闖及同案行為人金X翯、馬某3均供認受馬某指使參與拘禁被害人郭某1、趙某1,侯X廣供認馬某在某縣“XX”賓館參與調(diào)解此事。上列證據(jù)足以證明馬某參與此案并起重要作用。辯護人關于“馬某未參與對郭某1、趙某1的非法拘禁活動,指控的該項事實并不存在”的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五,馬某為索取債務,糾集多人強行進入王某1家中,與王某1及其家人發(fā)生糾紛,毆打王某1及其正在懷孕的妻子,并毀壞王某1家中的財物,嚴重擾亂了他人正常生活,其行為符合非法侵入住宅罪的犯罪構成。辯護人關于“馬某為索取債務到被害人王某1家中,是一種追債行為,是一種行使民事權利的行為,該事由阻斷了犯罪的成立”的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六,在案證據(jù)證明,馬某帶領并指使他人,以辱罵、恐嚇、拉條幅等非法手段向某2杰、劉某2、郭某2討要債務,嚴重影響劉某3經(jīng)營的“XX”電力公司的生產(chǎn)經(jīng)營活動,給劉某3、劉某2、郭某2造成心理恐慌,其行為符合尋釁滋事罪的犯罪構成。辯護人關于“馬某向某2杰、劉某2索取債務,并非無事生非,不構成尋釁滋事罪。王X杰、沙X哲、馬X慶向某1權索要債務,并非受馬某指使,此案與馬某無關”的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七,馬某在其供述中并不否認拿走被害人劉某1車內(nèi)財物的事實,只是辯稱用于折抵劉某1所欠債務。但被害人劉某1及證人盧某證明馬某拿走劉某1車內(nèi)財物時,劉某1予以阻攔未果,被害人陳述與證人證言證明方某致,并無實質性的矛盾。由此可見,馬某將劉某1財物據(jù)為己有的行為違背了劉某1的意志,屬強拿硬要的范疇。辯護人關于“被害人劉某1陳述與證人盧某證言相矛盾,無法證明馬某強行占有了劉某1價值2.56的財物”的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八,馬某關于“公訴機關指控的3起綁架案中,自己沒有糾集人員,沒有毆打對方人員。在聚眾沖擊國家機關的案件中,自己沒有糾集人員,只是旁觀者,未參與。自己經(jīng)劉某2許可進入其家中,不構成尋釁滋事罪。自己沒有安排王X杰等人向某1權要賬。劉某1主動將財物交付自己,自己的行為不構成尋釁滋事罪”的辯解與本案事實、證據(jù)不符,本院不予采納。
被告人馬某犯綁架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犯聚眾沖擊國家機關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三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