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撈人“為由進行詐騙,判處有期徒刑十年
來源:陳曉偉律師
發(fā)布時間:2023-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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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簡介
2015年1月至2016年1月間,劉某以能夠?qū)⒈恍淌铝b押的王某某撈出為由,騙取事主趙某、樊某、王某人民幣115萬元。劉某于2016年8月27日被抓獲歸案,案發(fā)前,已歸還事主人民幣11萬元。
二,辯護策略
辯護律師接到家屬委托了,及時的去看守所會見了當事人劉某,向其了解了事情經(jīng)過。根據(jù)劉某的描述,劉某不承認騙取對方,劉某確實是為了“撈人”王某某,付出了一定的努力。檢察院階段閱卷后,辯護律師詳細了解了案件情況,通過和當事人劉某溝通,辯護律師提出以下辯護意見:
起訴書指控劉某涉嫌犯詐騙罪,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罪名不能成立。(詳細 的辯護意見因為篇幅原因,略。)
三,案件結(jié)果
法院認為,劉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gòu)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gòu)成詐騙罪,依法應予懲處。
劉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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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曉偉律師主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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