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經過辯護,從輕處罰
一,案情簡介
2015年8月至2016年11月,郭某某在擔任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間,聘請被告人么某某擔任公司的管理人員。某互聯(lián)營銷管理有限公司以推銷某酒業(yè)有限公司生產的白酒為名,由郭某某、么某某等人共同制定營銷方案,由講師通過虛構公司背景、夸大經營項目、盈利前景的方式對外進行宣傳,要求參加者繳納費用(每份人民幣7800元)成為會員,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再依據發(fā)展人員的數量從他人繳納的入會費中提取獎勵,以此開展傳銷活動,共發(fā)展參與傳銷人員210余人,層級達到12級以上。
二,辯護策略
律師接到本案后,及時的去看守所會見了當事人,向當事人么某某了解了事情經過。當事人家屬介紹說么某某是因為涉嫌組織,領導,領導傳銷活動罪,所以,律師主要向么某某了解以下信息:1,是否收取“入會費”,即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2,存在層級性的返利機制,即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3,返利依據是“拉人頭”,即直接或者間接以發(fā)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4,四、目的并非銷售商品或服務獲得利潤,而是以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為名,實則行欺詐之實,騙取他人財物;5,刑事立案標準即三層三十人,這里的層級指的是組織層級而非返利層級;
根據刑法224條之一和傳銷犯罪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傳銷犯罪必須滿足以上提出的五個特征。通過在案證據材料分析,本案中,么某某的行為滿足傳銷犯罪的特征,通過和當事人溝通,辯護律師提出以下辯護意見:
1,么某某主動供述,主觀惡性較?。?
2,么某某在共同犯罪過程中所起作用較小,應該認定為從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三,案件結果
法院認為,么某某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為名,通過虛構、夸大公司背景、經營項目及盈利前景的方式對外宣傳,以投資繳費贈送白酒為誘餌,引誘他人加入,并按照一定順序將參加者組成層級,以發(fā)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xù)發(fā)展“下線”,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應依法懲處。檢察院指控的事實清楚,提供的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鑒于么某某能當庭自愿認罪且能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可對其依法從輕處罰。關于辯護人所提么某某系從犯及減輕處罰的辯護意見,經查,根據么某某在組織、領導傳銷活動中所發(fā)揮的作用、所處的地位及參與的程度,不應認定其為從犯,亦不應對其減輕處罰,辯護人所提相關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其他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
么某某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