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經(jīng)過辯護,從輕處罰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經(jīng)過辯護,從輕處罰
一、案情簡介
2013年,陳某伙同馮某某(另案起訴)等人為向社會公眾變相吸收存款。成立、運營XX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蘭某某于 2014 年初入職該公司,自2015年7月起擔任該公司分部經(jīng)理。蘭某某哦伙同他人在本市某區(qū)以投資制藥廠、物流城、養(yǎng)老產(chǎn)業(yè)等項目為名,以承諾返本付息為誘餌,通過發(fā)傳單、開答謝會等方式公開宣傳,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存款。經(jīng)查,蘭某某以上述方式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共計人民幣1700余萬元。
二、法律分析及律師建議
律師接到本案后,及時去看守所會見,向當事人蘭某某了解事情經(jīng)過,具體包括:蘭某某所在的公司主營業(yè)務是什么?蘭某某在公司主要是什么職位,是否是領導?蘭某在公司主要做什么事情?公安機關認為蘭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理由是什么?針對公安機關的調(diào)查,蘭某某有什么辯解理由?以及其他的一些問題。
通過以上問題,辯護律師對蘭某某的事情有了大致的了解,蘭某某入職某公司,從事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涉嫌犯罪。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律師閱卷后,對案件有了完全的掌握,通過和當事人蘭某某溝通,辯護律師針對蘭某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件提出如下辯護意見:
第一,辯護人認為蘭某某本人,單位內(nèi)部人民及其親友所投資金,不應該計算在犯罪金額內(nèi);第二,我資人存在重復投資情況;第三,案發(fā)前蘭某某積極退賠部分投資人投資款。對減少損害后果發(fā)生起到一定作用;第四,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第五,蘭某某主觀惡性較小,吸收資金用于真實項目,社會危害性較小。第六,蘭某某具有坦白情節(jié),且自愿認罪認罰,系初犯、偶犯。
建議對蘭某某減輕處罰,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適用緩刑。
三、案件處理結果
法院認為。針對辯護律師提出的辯護意見,法院評判如下:
第一,關于案發(fā)前蘭某某積極退賠部分投資人投資款,對減少損害結果發(fā)生起到一定作用的意見,經(jīng)查,蘭某某歸還錢款的人員為某某工作網(wǎng)點所屬業(yè)務員,且本案中已經(jīng)報案的投資人,故對相關證據(jù),本院不予確認,但本案查封被告人蘭某某財產(chǎn)可用于退賠投資人損失的情節(jié),本院在量刑時酌予考慮;
第二,關于蘭某某系從犯的辯護意見,經(jīng)查,蘭某某系XX投資管理公司分部經(jīng)理,積極參與分部籌建和運營管理,其在分部的建設和運營過程中并非起次要和輔助作用,故對該點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
第三,辯護人提出對蘭某某減輕處罰和具體的量刑意見,無事實和及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采納,該辯護人的其他辯護意見,本院酌予采納。
法院認為,蘭某某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檢察院指控罪名成立,唯有金額有誤,予以變更。鑒于蘭某某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自愿認罪認罰,故本院對其予以從輕處罰,鑒于本案查封蘭某某財產(chǎn)可用于投資熱追贓挽損,本院在量刑時酌予考慮,對蘭某某從輕處罰。
蘭某某范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