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侵占罪檢察院不起訴
來源:陳曉偉律師
發(fā)布時間:2022-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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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不起訴人:付某某,男,案發(fā)前系XX咨詢公司工作人員。
辯護人陳曉偉、趙燕,北京盈科律師事務所律師。
經(jīng)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15年至2019年,被不起訴人付某某伙同XX有限公司員工郭某某(另案處理)以虛報工時的手段,侵占XX有限公司資金人民幣37 1200元。
被不起訴人付某某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后付某某的親屬賠償XX有限公司人民幣五萬元,被害單位對付某某表示諒解。
上述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不起訴人付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付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規(guī)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jié)輕微,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已部分賠償被害單位并獲得諒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條之規(guī)定,決定對付某某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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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曉偉律師主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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