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經過辯護,從輕處罰
一、案情介紹
被告人秦某于2016年1月11日19時許在某市某區(qū)某鄉(xiāng)某村其經營的手機店內,在明知系盜竊所得的情況下以人民幣3000元的價格收購趙某(另案處理)盜竊所得的4臺聯(lián)想牌筆記本電腦。經鑒定,上述筆記本電腦共計價值人民幣11 100元。被告人秦某于2016年1月14日被民警抓獲。涉案筆記本電腦已起獲并發(fā)還。
二、法律分析及律師意見
接到本案后,律師及時的去看守所會見了秦某,根據秦某涉嫌的罪名,即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向秦某詳細的詢問了事情經過。包括:(1)秦某所收購的是什么物品,以什么價格收購的,收購了多少,這個物品在正常合法途徑購買一般價格是多少?(2)這是第一次還是多次和對方交易,對方具體從事什么職業(yè)是否有所了解,對這個物品的來源是合法的還是非法的,當時的環(huán)境能不能做出一個合理的判斷?(3)如果秦某說自己是無辜的,能否說出一個合理的理由,一個讓法官相信的理由,他對贓物確實是不知情的,與之交易的對方當事人那邊的情況確實能夠讓人相信物品來源是合法的?
通過以上信息,辯護人對事情經過已經完全了解,秦某客觀上實施了收購贓物的行為,主觀上也對這個物品的來源是非法的,心里是明知的,即使秦某說自己不知情,也是不合常理的。所以,秦某的行為構成犯罪,量刑應該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針對以上案件事實,辯護人提出以下辯護意見:
(1)被告人秦某系初犯;
(2)秦某能夠如實供述所犯罪行,主觀惡性不大;
(3)秦某涉案贓物已經起獲并發(fā)還,建議對其從輕處罰。
三、案件處理結果
法院認為,被告人秦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贓物而予以收購,其行為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依法應予懲處。檢察院指控被告人秦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鑒于被告人秦某能夠如實供述所犯罪行,贓物已起獲并發(fā)還,本院對其依法予以從輕處罰。對辯護人所提的相關辯護意見,本院酌予采納。
秦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拘役四個月,罰金一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