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經(jīng)過辯護,適用緩刑
一、案情介紹
2015年至2018年間,被告人高某某、李某某、李某2伙同齊某(已判決)等人,以某某投資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等企業(yè)名義,在某市區(qū)等地,通過散發(fā)傳單、隨機撥打電話、口口相傳等方式向社會公開宣傳投資某某信息有限公司等企業(yè)的礦產(chǎn)、倉儲物流、農業(yè)開發(fā)等項目,并承諾高額年化收益和返本付息,吸收集資參與人的投資款。經(jīng)司法審計,涉案的報案集資參與人共計200余人,報案投資金額共計人民幣9000余萬元,收到相關返利共計人民幣1000余萬元。其中,被告人高某某、李某某、李某2在涉案公司分別擔任銷售團隊的負責人,被告人高某某本人及其所帶團隊參與吸收資金共計人民幣3400余萬元;被告人李某某本人及其所帶團隊參與吸收資金共計人民幣1700余萬元;被告人李某2本人及其所帶團隊參與吸收資金共計人民幣500余萬元。
后被告人高某某、李某某、李某2分別于2018年12月23日、2019年5月26日、2019年8月24日被查獲歸案。被告人高某某向公安機關退繳人民幣30萬元,被告人李某某向公安機關退繳人民幣130萬元。
二、法律分析及律師意見
律師在接到案件后,立即預約會見了李某某,詳細的了解了事情經(jīng)過,即李某某在什么公司工作,公司的主營業(yè)務是什么,李某某在公司中具體是什么職務,有沒有向他人承諾吸收存款,到期返本付息,如果實施以上行為,具體的金額有多少,未返還的金額有多少。律師在了解了事情經(jīng)過描述,做出初步的判斷,李某某的行為符合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犯罪構成要件,成立犯罪。至于非法吸收的金額多少,有沒有其他有利于李某君的量刑情節(jié),以及適用的量刑區(qū)間是哪一檔,最后可否適用緩刑,或者定罪免刑,需要再做討論。
律師和李某某溝通后,提出如下辯護意見:
(1)李某某在共同犯罪過程中起輔助、協(xié)助作用,屬于從犯,應該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2)李某某已經(jīng)退贓130萬元,有退贓情節(jié),可以從輕處罰。
(3)李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行為,認罪認罰。
(4)李某某屬于初犯、偶犯,建議對李某某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三、處理結果
法院認為,李某某作為涉案公司的銷售團隊負責人,帶領銷售團隊從事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活動,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被告人所提從犯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李某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當庭自愿認罪,李某某積極退賠,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辯護人所提相關量刑情節(jié)的意見,本院酌予采納。綜上,依法對被告人李某某予以從輕處罰,適用緩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