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
公訴機關(guān)XX人民檢察院XX分院。
被告人候某,男,現(xiàn)羈押在XX看守所。
XX人民檢察院XX分院以公訴刑訴XX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候某犯故意殺人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經(jīng)審查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10月9日立案,并在立案當日向被告人送達了起訴書副本,向被告人告知了在法院審理期間的訴訟權(quán)利,征求了其對回避,管轄,非法證據(jù)排除,申請證人出庭,申請重新勘驗、鑒定,裁判文書上網(wǎng)等程序性問題的意見,并進行了相關(guān)法律程序的釋明,被告人表示均無異議。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安排辯護人查閱、復(fù)制了全部案卷材料。本院于2015年11月12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XX人民檢察院XX分院指派代理檢察員周某某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候某及其辯護人陳曉偉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XX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指控:被告人候某于2015年5月27日11時許,在本市XX縣XX公司院內(nèi),因瑣事與妻子康某(女,歿年51歲)發(fā)生口角,候某先持三齒釘耙猛擊康某頭部,在康倒地后繼續(xù)擊打康的頭部,致康某因開放性顱腦損傷死亡。
被告人候某作案后撥打110自動投案。
XX人民檢察院XX分院向本院移送了指控被告人候某犯罪的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的供述,鑒定意見,勘驗、辨認筆錄,視聽資料,到案經(jīng)過等證據(jù),認為被告人候某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guī)定,已構(gòu)成故意殺人罪,提請本院依法懲處。
本院認為:被告人候某因瑣事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為已構(gòu)成故意殺人罪,依法應(yīng)予懲處。XX人民檢察院XX分院指控被告人候某犯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鑒于本案系因家庭矛盾引發(fā),被告人候某主動投案后能夠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且能夠得到被害人親屬的諒解,故依法對候某從輕處罰,對于被告人候某的辯護人所提相關(guān)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判決如下:
被告人候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