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義忠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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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1王某2等與王某3等法定繼承糾紛一案
作者:王義忠律師 發布時間:2022-03-22 瀏覽量:0
原告王某1、王某2與被告王某3、王某4、李某1、李某2、李某3法定繼承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某1、王某2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王義忠、朱某和被告王某3、被告王某4委托訴訟代理人從某、被告李某1委托訴訟代理人陳某、被告李某2、被告李某3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劉某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王某1、王某2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原告王某2要求依法繼承被繼承人王某5名下的坐落于天津市南開區××路××北里××號房屋所有權,并依法給付原告王某1、被告王某3和王某4該房屋繼承份額四分之一的折價款;2、訴訟費由原、被告各半承擔。事實和理由:被繼承人王某5于2014年9月17日死亡。王某5生前與原配王某6育有二原告與案外人王某7、被告王某4。原配王某6于1989年5月1日死亡,王某5于1990年5月23日與趙某再婚。趙某婚前生育被告李某1、李某2、李某3,趙某現已死亡。王某5生前留下的××北里房屋系其婚前財產取得,故應為其個人遺產。王某5于2003年3月11日立有遺囑:關于房屋,在其與趙某百年之后由王某1、王某2、王某7、王某4全權處理。故本案王某1、王某2、王某7、王某4對該房屋享有繼承權,望判如所請。
王某3、王某4辯稱:同意二原告全部訴訟請求。
李某1、李某2、李某3辯稱:涉案房屋是王某5與其生母趙某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故應屬于二人夫妻共同財產;王某5生前留有的遺囑表述不明確,屬無效遺囑。故涉案房屋應按照法定繼承依法分割。此外,李某3認為其生前對趙某多盡了贍養義務,應當對趙某的份額部分多分。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原告王某1與案外人王某7、被告王某4系親兄弟姐妹關系,均是王某5生前與原配王某6親子女。王某5于2014年9月17日因病死亡,王某6于1989年5月1日因病死亡。王某5在原配死后又于1990年5月23日與趙某再婚,婚后無子女。趙某婚前育有被告李某1、李某2、李某3,趙某于2019年12月10日因病死亡。再婚時,雙方子女均已成年,王某5與趙某婚后以90000元價格購買天津市南開區××路××北里××號樓××號房屋,該90000元由王某5婚前房屋拆遷款65880元和王某7支付的24120元組成?,F該房屋所有權人為王某5,各方當事人均認可涉案房屋價值1300000元。
再查,王某5于2003年3月11日立有自書遺囑,就本案涉案房屋,其書寫如下“關于房屋,如果我走在趙某前,由她居住。但她百年之后,由你們四人全權處理,王某1、王某2、王某7、王某4全權處理?!?
另,案外人王某7于2014年5月30日死亡,其生前育有一女被告王某3,王某3認可將其父親王某7支付的24120元融于王某5個人遺產中予以分割,同時放棄主張對24120元的相關權利。
本院認為,根據庭審查明事實,被繼承人王某5名下的天津市南開區××路××北里××號××號房屋的取得時間點雖在與趙某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但其購買房屋的全部價款均是由王某5婚前房屋的拆遷款和王某7支付,故該房屋非其二人夫妻共同財產;又因王某7繼承人王某3選擇將該部分價款所產生的利益放入王某5個人遺產中予以分割,屬其自由處分之行為,本院予以照準;綜上,本院認定天津市南開區××路××北里××號××號房屋系被繼承人王某5個人遺產。
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繼承開始后,有遺囑的,按照遺囑辦理,沒有遺囑或者遺贈撫養協議的,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本案原告提交的王某5遺囑,雖對房屋有所表述,但只能理解為王某1、王某2、王某7、王某4對涉案房屋有處理權,并不能當然的理解為繼承權。綜上,原告王某1、王某2和被告王某4以及案外人王某7、趙某均系被繼承人王某5的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有權均等繼承被繼承人王某5的遺產。王某5為王某7之父,因王某7早于王某5去世,則被告王某3代為繼承王某5的遺產。趙某繼承王某5遺產份額的五分之一,因趙某去世晚于被繼承人王某5,趙某去世后發生轉繼承,其繼承王某5的份額由其繼承人即本案被告李某1、李某2、李某3各繼承三分之一。因原告王某2主張涉案房屋所有權,愿意以貨幣方式給付其他繼承人相應份額的錢款,且其他繼承人均不主張所有權并同意接受對價的貨幣,故本院予以照準。
被告李某3主張的對被繼承人趙某盡主要贍養義務一節,因證據不足,本院不予采信。
綜上所述,依據相關法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
一、被繼承人王某5所有天津市南開區××路××北里××號樓××號房屋由原告王某2繼承;
二、本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原告王某2向原告王某1和被告王某3、被告王某4各支付房屋折價款260000元作為原告王某1和被告王某3、王某4繼承份額,原告王某2向被告李某1、被告李某2和被告李某3各支付房屋折價款86666.7元作為被告李某1、被告李某2和被告李某3繼承份額;
三、原告王某2給付原告王某1和被告王某3、被告王某4、被告李某1、被告李某2和被告李某3上述房屋折價款后,原告王某1和被告王某3、被告王某4、被告李某1、被告李某2和被告李某3配合原告王某2辦理天津市南開區××路××北里××號××號房屋過戶手續,房屋過戶所需費用由原告王某2個人負擔;
四、駁回原、被告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9800元,原告王某1、王某2和被告王某3、王某4各擔負1960元,被告劉春友、李某2、李某3各擔負653.3元,被告負擔部分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直接給付原告王某1。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