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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楊某等與天津市某某醫院醫療損害責任糾紛

          作者:王義忠律師 發布時間:2022-03-22 瀏覽量:0

          原告楊某1、林某、楊某2、楊某3、楊某4與被告天津市某某醫院醫療損害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楊某1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王義忠,原告林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義忠,原告楊某2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王義忠,原告楊某3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義忠,原告楊某4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王義忠,被告天津市某某醫院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某、郝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楊某1、林某、楊某2、楊某3、楊某4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決被告因存在醫療過錯侵權行為向原告賠禮道歉(當庭向原告賠禮道歉);2.依法判決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1651.13元、喪葬費37938元、死亡賠償金230595元、精神撫慰金50000元以上費用的80%;3.判決被告支付鑒定費3500元的80%;4.本案訴訟費及其他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8年1月10日10時左右,患者楊某5因肺感染進入被告天津市某某醫院急診科就醫,入院后患者進行了相關檢查(其中包括胸部CT),后給予輸液治療。2018年1月11日晚17時許,患者楊某5辦理了住院手續在該院呼吸內科住院并進一步接受治療。2018年1月12日上午11時左右,院方為患者楊某5繼續輸第二袋液,大約在11時15分左右患者家屬發現輸液的藥物為“諾和靈”,后家屬自行查詢發現該藥物為治療糖尿病的藥物,而患者本身無糖尿病,此時患者已出現呼吸困難等癥狀,到患者家屬發現時,輸液的藥物“***”已經輸了大約二分之一?;颊呒覍俚谝粫r間找到當日值班醫生,醫生測試患者血糖后未再采取任何其他措施,僅是讓患者家屬觀察,又過了六七分鐘后患者病情再次加重,家屬再次找到醫生反饋,此時醫生給予了上監護、輸液等措施,但都不見好轉,直至當天15時45分患者昏迷。后院方與患者家屬溝通進ICU病房做插管治療,經家屬詢問,醫生告知患者進ICU病房做插管治療無法逆轉患者昏迷的癥狀,家屬考慮到這種治療方式將會給患者增加極大的痛苦,對于如此高齡的患者難以承受。另外,插管治療增加機體刺激并且會導致合并呼吸道細菌感染等風險,有可能引起其他并發癥。而這些風險對于一個自身抵抗力已經很弱的高齡患者來說,發生的概率更是比普通人高很多?;谝陨峡紤],家屬沒有同意插管治療。2018年1月13日凌晨3點17分患者死亡?;颊呒覍偈潞蟮弥獮榛颊咻數牡诙幬飸撌恰?**”,同時給患者輸錯的藥物“***”是隔壁14床名叫張某的藥,并且患者家屬發現在給患者輸錯液的“***”輸液袋上的核對、執行并無護士簽字。原告方認為,被告在輸液前未認真核對床號、姓名、藥名,輸液中也未到病床前觀察和詢問患者給藥反應,在患者家屬發現輸錯液后也未立即積極采取有效措施,違反“三查七對”核心制度,最終導致患者死亡的嚴重后果,應對此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再者,被告天津市某某醫院在患者死因不明的情況下,沒有告知家屬進行尸體解剖以查明死因的權利,侵害了家屬的知情權,繼而導致患者死亡原因無法查清,應承擔相應的責任。2020年9月17日,天津市醫學會做出津醫會醫損鑒[2020]086號醫療損害鑒定意見書。原告方認為,該《鑒定意見書》中存在鑒定意見與委托事項不符、表述不完整、多處與事實不符、部分事實被忽視等問題,具體理由如下:首先《鑒定意見書》第一條委托事項中委托鑒定“醫療行為與病人死亡的因果關系”,第十條鑒定意見書中認為“醫方存在液體輸注錯誤的過錯,可能誘發病情加重”,意見中并未明確認定被告的醫療行為與病人死亡的因果關系。鑒定意見中“病人家屬拒絕搶救治療是導致病人最終死亡的直接原因”與委托事項明顯不符;其次《鑒定意見書》第二條爭議要點中醫方認為部分,“醫方的確存在將病人的輸液袋拿錯問題”原告方認為,此表述不完整,事實是被告不僅將病人的輸液袋拿錯,而且將此輸液袋內藥物輸入病人體內,直至病人家屬發現,被告認為“病人死亡后醫生與家屬交代病人死亡原因是呼吸衰竭”,病人死亡當天被告從未告知病人死亡原因,直至2018年1月14日原告方拿到醫方開具的死亡證明才得知死亡原因為呼吸衰竭;被告認為“病人死亡后,醫方與家屬溝通解決問題的方案,家屬未對病人死亡的原因提出質疑”其與事實相悖,被告所稱解決方案僅僅為賠償事宜,在此過程中被告從未提及過病人死因,并不存在家屬對死亡質疑的事實;第三《鑒定意見書》第六條診治概要中所稱“病人反復咳痰喘9年,加重6天”,第十條鑒定意見中“病人來院時病情嚴重”缺乏事實依據,2018年1月10日至1月11日17時被告出具的病歷中(顯示病人咳喘好轉,收呼2進一步治療)未記載“加重”字樣,入院時的病情并不嚴重;最后《鑒定意見書》第十條鑒定意見中“病人家屬拒絕搶救治療,是導致病人最終死亡的直接原因”,其忽略了從病人家屬發現輸液錯誤至醫方提出插管治療的時間差(具體詳情已在前文中敘述)。被告未對其錯誤的醫療行為引起重視,沒有立即采取有效搶救措施,對病人已經造成了不可逆轉的傷害,從而使病人錯過最佳的搶救時間,導致病人死亡?!惰b定意見書》亦未能綜合考慮到病人醫治時82歲的高齡,身體虛弱等實際情況,在此情形下,發生輸液錯誤的醫療過錯對該病人造成的不良反應與情緒波動的影響甚大。因此原告方認為該份《鑒定意見書》存在上述鑒定意見與委托事項不符、表述不完整、多處與事實不符、部分事實被忽視等問題。故該份《鑒定意見書》應不予采納。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之規定,特訴至法院,望判如所請。

          被告天津市某某醫院辯稱:對于原告方所述的我院將液體輸錯的事實無異議,我方同意對我院給患者輸錯液的行為當庭向五原告進行賠禮道歉。但是輸錯液體與患者死亡之間沒有因果關系,故不同意原告主張賠償的訴訟請求。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原告林某與患者楊某5系夫妻關系,雙方共生育四名子女,分別是長女楊某2、次女楊某1、長子楊某3、次子楊某4。2018年1月10日上午10時許,患者楊某5因肺部感染到被告天津市某某醫院急診科就醫,入院后患者楊某5進行了相關檢查,并給予了輸液治療。2018年1月11日17時許,患者楊某5辦理了住院手續,在該院呼吸內科二病區住院接受進一步治療。2018年1月12日上午11時許,被告在為患者楊某5輸液過程中,患者家屬發現所輸的藥物并非患者楊某5的,而是隔壁病室病人張寶印的,于是患者家屬立即找到當日值班醫生,因為給患者楊某5錯輸的藥液中含有“***”,該藥品屬于治療糖尿病的藥物,而患者楊某5本身無糖尿病,所以值班醫生給患者楊某5做了血糖測試,患者知情后情緒激動突發喘息憋氣明顯,予喘定甲強龍平喘、尼可剎米興奮呼吸治療。嗣后不久,患者楊某5病情持續加重,于是醫生告知患者家屬,病人需轉ICU行氣管插管呼吸機輔助治療,患者家屬考慮到這種治療方式將會給患者增加極大的痛苦,對于如此高齡的患者難以承受,而且該治療無法逆轉患者昏迷的癥狀,還有可能引起其他并發癥,于是給予了拒絕,2018年1月13日凌晨3時許患者楊某5死亡,后被告天津市某某醫院開具了楊某5的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書,死亡原因為:呼吸衰竭?;颊邨钅?在被告處共住院治療兩天(2018年1月11日至2018年1月13日),期間產生醫療費1651.13元。此外,在原告方立案起訴前,五原告與被告曾申請本院對本糾紛進行訴前調解,在訴前調解過程中經原告方申請,本院委托天津市醫學會就天津市某某醫院對病人楊某5的醫療行為是否存在過錯,是否違反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標準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以及醫療行為與病人死亡后果的因果關系、參與度進行醫療損害鑒定。2020年9月17日,天津市醫學會出具津醫會醫損鑒[2020]086號醫療損害鑒定意見書,該意見書載明分析意見如下:(一)診療過程:病人楊某5,男,就診時82歲。2018年1月11日主因“反復咳痰喘9年,加重6天”至天津市某某醫院呼吸內科住院治療。診斷:1、慢性阻塞性肺病急性加重、慢性肺源性心臟??;2、冠心病-隱匿性、心功能3級;3、癥狀性癲癇;4、腦梗死后遺癥;5、前列腺增生。入院后給予藥物對癥治療。1月12日11:00誤將其他病人的5%葡萄糖250mI+單硝酸異山梨酯10mg+諾和靈4U輸注,病人知情后情緒激動突發喘息憋氣明顯,予喘定甲強龍平喘、尼可剎米興奮呼吸治療。病人病情持續加重,提示Ⅱ型呼吸衰竭加重。需轉ICU行氣管插管呼吸機輔助治療,患者家屬拒絕,并拒絕簽署溝通記錄,拒絕簽署病危通知書。2018年1月13日病人死亡。死亡診斷:1、慢性阻塞性肺病急性加重;2、Ⅱ型呼吸衰竭;3、肺性腦??;4、慢性肺源性心臟??;5、冠心病-充血性心力衰竭Ⅱ度;6、癥狀性癲癇;7、腦梗死后遺癥;8、前列腺增生。(二)醫方診療行為分析:1、病人因“反復咳痰喘9年,加重6天”至呼吸內科住院治療。入院前9年無明顯誘因出現咳嗽咳痰喘息,確診“慢性阻塞性肺病”。入院前6年確診“慢性肺源性心臟病”。既往冠心病病史5年,癥狀性癲癇病史1年余,陳舊腦梗塞病史1年,前列腺增生病史半年。醫方診斷:1、慢性阻塞性肺病急性加重、慢性肺源性心臟??;2、冠心病-隱匿性、心功能3級;3、癥狀性癲癇;4、腦梗死后遺癥等。醫方入院診斷明確。根據病人病情,醫方給予的抗感染、平喘、祛痰、擴冠、吸氧等對癥治療,治療措施得當。醫患雙方對此診療經過均無爭議。2、根據病歷記錄,2018年1月12日11:00醫方誤將其他病人的5%葡萄糖250mI+單硝酸異山梨酯10mg+諾和靈4U給病人輸注,醫方處理存在過錯,違反“三查七對”核心制度。3、醫方錯誤輸注諾和靈后,化驗病人末梢血糖9.6mmoI/L,BP160/90mmHg,證實并未出現低血糖等情況。4、根據病歷記錄,病人在得知輸錯液體后出現情緒波動,進而誘發病人病情出現癥狀加重。(三)病人死亡原因分析:病人病情出現癥狀加重時查血氣分析(2018年1月12日11:57):PH7.356,PCO270.8mmHg,PO244.1mmHg,BE12.7mmoI/L,HCO3act38.6mmoL,O2SAT78%,心電監護(12:20):HR110-140次/分,SO250-70%,BP210/100mmHg,R32次/分;心電監護(12:40):HR120-160次/分,SO260-80%,BP210/100mmHg,R35次/分。14:00建議呼吸機插管輔助治療,病人家屬尊重病人意愿未使用氣管插管呼吸機輔助治療。15:19心電監護HR130次/分,BP205/100mmHg,血氧飽和度89%;17:05血氣分析:Ph7.155,PCO2110mmHg,PO265.3mmH,BE8.5mmoI/L,HCO3act37.1mmoL,O2SAT89.1%。按照病人當時的病情,應行機械通氣進行搶救治療,但病人家屬拒絕轉入ICU繼續治療,導致病人終因呼吸衰竭死亡。(四)醫方診療行為與病人死亡后果因果關系分析:病人來院時病情嚴重,醫方給予的治療措施符合規范。醫方存在液體輸注錯誤的過錯,引起病人產生不良情緒,可能誘發病情加重,根據病人當時病情,可行機械通氣搶救治療,但病人家屬拒絕積極搶救治療是病人最終死亡的原因。鑒定意見為:綜上所述,病人來院時病情嚴重,醫方給予的治療措施符合規范。醫方存在液體輸注錯誤的過錯,可能誘發病情加重,但病人家屬拒絕搶救治療,使病人失去唯一的生存希望,是導致病人最終死亡的直接原因。原告方為作此鑒定,向天津市醫學會交納了鑒定費3500元?,F原告以訴稱理由起訴來院,請求依法判決被告因存在醫療過錯侵權行為向原告賠禮道歉(當庭向原告賠禮道歉);依法判決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1651.13元、喪葬費37938元、死亡賠償金230595元、精神撫慰金50000元以上費用的80%;判決被告支付鑒定費3500元的80%;本案訴訟費及其他費用由被告承擔。庭審中,被告對將液體輸錯的事實無異議,并當庭就給患者楊某5輸錯液一事向原告方進行了道歉。但對于原告方的賠償請求,則表示不予認可。

          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交的有關證據材料及庭審筆錄、鑒定結論予以佐證。

          本院認為,五原告雖對天津市醫學會出具的津醫會醫損鑒[2020]086號醫療損害鑒定意見書表示異議,但其并未要求鑒定人員出庭接受質詢,亦未提出重新鑒定申請,故對該鑒定結論本院予以采信。該醫療損害鑒定意見書雖確認被告天津市某某醫院給予病人楊某5的治療措施符合規范,但也認定了被告存在液體輸注錯誤的過錯,而且該過錯引起病人產生不良情緒,可能誘發病情加重,因此被告對此醫療糾紛的發生應承擔相應責任。鑒于被告對其給患者楊某5輸錯液一事已當庭向原告方進行了道歉,原告方亦表示認可,故對此本院不予置疑。對于原告方要求被告賠償醫療費1651.13元、喪葬費37938元、死亡賠償金230595元、精神撫慰金50000元以上費用的80%一節,因醫療費1651.13元確系患者楊某5在被告處住院期間所產生,上述醫療費用與本案確有關聯性,故對該金額本院予以確認;喪葬費37938元是原告方按照2019年度本市職工年平均工資及喪葬費的計算標準(75876元÷2=37938元)得來,死亡賠償金230595元是原告方按照2019年度本市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及患者楊某5去世時的年齡綜合計算(46119元×5年=230595元)得來,鑒于被告對原告方喪葬費及死亡賠償金的計算方式及標準無異議,故對上述金額本院予以確認。對于原告方要求被告賠償鑒定費3500元的80%一節,因該筆費用確系原告方在做醫療責任認定過程中所產生,故對該金額本院予以確認。對上述本院確認的損失金額,根據天津市醫學會認定的被告過錯情況,以由被告承擔30%為宜。此外,由于被告在此次醫療損害責任糾紛中確實存在過錯,給原告方造成了一定精神損害,故對于原告方要求被告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的主張,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但具體金額以15000元為宜。

          綜上所述,原告方提出的部分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規定,判決如下:

          一、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被告天津市某某醫院賠償原告楊某1、林某、楊某2、楊某3、楊某4醫療費1651.13元、喪葬費37938元、死亡賠償金230595元、鑒定費3500元,合計273684.13元的30%,計82105.24元;

          二、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被告天津市某某醫院賠償原告楊某1、林某、楊某2、楊某3、楊某4精神損害撫慰金15000元;

          三、駁回原告楊某1、林某、楊某2、楊某3、楊某4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797.5元,由原告楊某1林某、楊某2、楊某3、楊某4負擔498.4元,被告天津市某某醫院負擔299.1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王義忠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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