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共有人同意出售房屋,合同效力問題。
來源:陸沛林律師
發(fā)布時間:2011-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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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陳某接到中介電話,問其是否同意將其房屋放盤出售,陳某認為現時樓價較高,出售房屋未尚不可,于是接受中介邀約。事后中介聯絡了買家黃某,其有意買下該處房產。由于該處房產是陳某與其兒子李某共有的物業(yè),是否出售還應征求李某意見。但是中介為了促成交易,收取中介費,誘導陳某在房產買賣合同中代簽兒子李某姓名,事后再讓兒子補簽授權也沒問題的。簽訂合同后,買家黃某為表示誠意,也于簽訂合同當日將首期款六十萬元直接打入陳某賬戶,陳某也確認收到此款。
事后,陳某回家與兒子協商時,兒子李某堅決不同意出售房屋,買賣雙方遂引起糾紛。買家黃某及中介聲稱,合同已經生效,并已經開始履行,如果陳某不同意履行需要沒收定金20萬元及賠償中介費等經濟損失。
為此,陳某夜不能眠,輾轉找到陸律師。經陸律師與其分析,由于房產是共同所有,其單方代簽合同屬于無權處分行為,依法應屬無效合同,所謂的賠償條款也因合同無效而不能適用。確立方案后,陸律師即代理陳某提起民事訴訟,要求法院確認合同無效。法院經審理認為,陳某只是該房產的其中一名產權人,出售房屋確需全部共有人同意方才有效,遂作出判決確認合同無效,至于陳某在本案中出爾反爾的行為,確有過錯,但買家及中介并未提出反訴,其損失可以另案起訴,本案不作處理。
可見,房屋出售的意思表示一定需共有人的一致同意,否則就有瑕疵,極有可能被法院判決無效,從而造成不必要的糾紛。
------廣東華法律師事務所 陸沛林律師 15302928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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