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11億 終獲緩刑
01基本案情
合肥某信息科技服務有限公司自成立以來,利用“某理財”P2P平臺,以提供借貸中介服務為名,通過發(fā)布虛假借貸標的方式向社會不特定公眾吸收資金。陳某、劉某作為實際控制人在浙江省杭州市成立獨立資金小組,胡某系資金小組的組長。胡某按照陳某及劉某的指示,將平臺吸收資金轉(zhuǎn)至二人指定賬戶。因平臺停止兌付,投資人報案,公安機關(guān)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立案。經(jīng)審計2017年4月-2018年7月,平臺共計吸收不特定公眾資金11億元,涉及集資參與人19854人;截至案發(fā)造成4846人損失共計2.4億元。陳某、劉某、胡某等5名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強制措施。
02辯護工作
2019年1月第五犯罪嫌疑人胡某委托徽商所郝國華律師、汪晶晶律師作為其偵查、審查起訴、審判三個階段的辯護人。委托人胡某系杭州資金小組的財務人員,領(lǐng)取固定工資,不以募集資金獲取提成。工作內(nèi)容為:對“某理財”P2P平臺的數(shù)據(jù)、資金日報表、平臺運營對比表進行匯總、登記、保管,并按照陳某及劉某的指示進行轉(zhuǎn)賬。本案辯護人擬作罪輕辯護。
偵查階段:因胡某所在的資金小組涉及其他P2P平臺“暴雷”,其在杭州市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羈押一個月。因本案的主犯陳某、劉某的案件由合肥市公安機關(guān)偵查,故杭州市公安機關(guān)將涉及胡某的案件移交至合肥市管轄。辯護人在接受委托后,向公安機關(guān)提交法律意見書并與公安機關(guān)案件承辦人當面溝通案情,因杭州平臺與合肥平臺并非同一平臺,不應將杭州案件與合肥案件進行合并處理,胡某提供的幫助行為無需重復評價。公安機關(guān)采納辯護人的觀點,合肥平臺與杭州平臺不合并偵查大大減少胡某的犯罪金額。因胡某自首且正在懷孕,公安階段取保候?qū)彙?
審查起訴階段:因本案涉案金額特別巨大,辯護人希望通過“認罪認罰”程序,為胡某爭取較輕的刑罰。胡某有多項法定減輕從輕的情節(jié),且在偵破陳某及劉某的案件中提供了重要線索,協(xié)助了公安機關(guān)偵破案件。辯護人多次提交法律意見書,建議檢察院對胡某啟動認罪認罰程序,并建議適用緩刑。因檢察院分別對陳某、劉某以集資詐騙罪、對胡某等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提起公訴,針對胡某的從犯地位及在杭州羈押期間退賠的10萬元情節(jié)不予認定,不同意對胡某建議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適用緩刑。辯護人充分分析本案,如不能獲得緩刑的量刑建議,簽署認罪認罰不利于胡某。故胡某未簽署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
審判階段:胡某在審判階段的取保候?qū)徠谙藜磳⒌狡冢也溉槠谝堰^,沒有新的理由繼續(xù)取保候?qū)?,很快面臨羈押。此時胡某已經(jīng)做好被羈押的準備,但辯護人及時提交變更強制措施為監(jiān)視居住,最終法院采納了辯護人變更強制措施的意見。胡某在監(jiān)視居住期間,第二次懷孕,監(jiān)視居住期滿后改為取保候?qū)彛敬螐娭拼胧┑淖兏矊磉m用緩刑打下了良好的基礎(chǔ)。雖然本案被告人涉嫌的罪名不一致,但胡某聽從領(lǐng)導的安排,提供的是幫助行為,應當認定其從犯地位;胡某分別在杭州法院退賠10萬元,在合肥法院退賠3萬元,其已經(jīng)將其所有的工資收入全額退賠,應當認定為其具有全部退賠的情節(jié)。辯護人多次提出建議對胡某適用緩刑以及因家庭困難減少罰金等辯護意見。
最終,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采納了辯護人的辯護意見,2022年12月判決胡某有期徒刑2年,緩刑3年,罰金8萬元。
03案件價值
本案涉及的犯罪數(shù)額高達11億,最終獲得緩刑離不開辯護人在每個階段提供的有效辯護。本案辯護人在偵查階段建議不合并偵查,審查起訴階段在無法獲得緩刑量刑建議時不建議簽署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審判階段及時申請變更強制措施,為最終法院判決適用緩刑打下了良好的基礎(chǔ)。辯護人在相應階段各個擊破,抓住關(guān)鍵,作了比較細致的辯護意見,從而爭取到緩刑的良好效果。
本案中,胡某大學畢業(yè)后從事財務工作,因法律意識淡薄,為他人犯罪提供了幫助,走上了犯罪的道路。雖然本案一直取保候?qū)?,但長達4年的擔驚受怕以及最終的刑罰,也是對其的深刻教育。這個案件告誡大學生找工作時須謹慎,一定要增強守法意識,不能只為了眼前的利益,更不能抱有僥幸心理,以免涉嫌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