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經營罪的有效辯護(非法經營煙草制品)
非法經營罪
【案情簡介】
2011年11月22日,犯罪嫌疑人唐某某、鄧某某等伙同郭某某共十人在湖南省非法收購煙葉11.45噸,雇請司機運輸到河南銷售,途經荊州市被警方查繳,將押運的唐某某、黃某某等四人抓獲。
【公安機關起訴意見】
公安機關以犯罪嫌疑人涉嫌非法經營罪將案卷移送檢察院,其中警方以平均調撥基準價格1317.15元/擔計算,11.45噸(229擔),涉案煙葉案值301627.35元。
[刑法條文] 第二百二十五條 違反國家規(guī)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律師介入】
趙亞男律師在審查起訴階段接受家屬委托,在到檢察機關查閱案卷材料的過程中,發(fā)現公安機關認定涉案煙葉價值有誤。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生產、銷售煙草專賣品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的規(guī)定,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非法經營數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為“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情形,若以公安機關認定的涉案煙葉價值30余萬元,那么本案的量刑標準將上了一個檔次。趙亞男律師到看守所會見委托人后向檢察機關提出對涉案煙葉價值異議和調查取證申請。檢察機關審查后認為本案證據不足,將案卷材料兩次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最后認定涉案煙葉價值為233580元。
【律師辯護】
辯護意見如下:
一、被告人在本案中處于從犯的地位,具備法定從輕、減輕的情節(jié)。
本案中,被告人本身并沒有實施販賣煙葉的主觀意圖,由于其自身法律意識的淡薄,在他人的誘惑和促成下,被告人才出資參與販賣煙葉,對煙葉的具體收購情況與銷售去向均不知情,在整個案件中,全部聽從他人的安排,始終處于一個被動的地位,應當認定為從犯。根據《刑法》第二十七條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之規(guī)定,被告人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免除處罰;同時,與本案的其他被告相比,被告人的出資金額是最少的、在案件中所起的作用也是最小的,根據“罪刑相適應”原則,被告人的量刑應當低于其他被告。
二、被告人的認罪態(tài)度好、悔罪的表現真誠,具備酌情從輕的情節(jié)。
被告人在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均主動、如實地供述自己所知道的犯罪事實,認罪態(tài)度好,并對檢察機關查明本案的涉案金額起到了重要作用。辯護人在會見時,被告人為自己的無知流下了悔恨的眼淚,表示其一定好好學習法律,絕對不會再為謀取非法利益而觸犯法律,并請求律師向法院轉達其改過自新的意愿,還表示如果法院處有罰金,被告人及家屬愿意盡力繳納,以上種種表現都充分說明其認罪態(tài)度好,悔罪之心真誠。今天庭審,被告人在法庭上自愿認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關于適用普通程序審理“被告人認罪案件”的若干意見》第九條“人民法院對于自愿認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從輕處罰”之規(guī)定,懇請法院根據被告人的認罪悔罪表現,酌情從輕處罰。
三、被告人系初犯,其主觀惡性和社會危害性小
首先,被告人在此案發(fā)生前一貫表現良好,是郴州市某區(qū)某鄉(xiāng)人大代表,沒有任何行政處罰和刑事犯罪記錄。被告人作為一名農民,當時應他人邀約入伙時并沒有意識到販賣煙葉是一種違法犯罪行為,此次的犯罪行為是由于其文化水平不高、法治觀念薄弱,在他人的誘惑和鼓動下一念之差造成的,屬于初犯,也是偶然犯罪,其主觀惡性較?。黄浯?,非法經營罪不屬暴力性的犯罪,本案中涉案的煙葉在運輸途中即被查獲,被告人沒有從中獲得經濟利益,沒有造成嚴重的危害后果,社會危害性小。
綜上,辯護人認為被告人具備以上法定和酌定的從輕、減輕情節(jié),懇請法院采納以上辯護意見,給被告人以從輕或減輕處罰.
【法院判決】
判處被告(本案委托人)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
注:委托人在本案所有被告中量刑最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