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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販毒案,辯護人要求檢察機關查明偵查機關刑訊逼供,要求偵查實驗,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
來源:張國安發布時間:2024-03-11瀏覽量:0
代××,男,1974年生,陜西省丹鳳縣農民,2015年12月23日在商洛市商州區被陜北某縣公安局民警抓獲,涉嫌罪名是“販賣毒品”。代××12月25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27日被逮捕。代妻李××2016年1月14日來西安聘請律師。李××談到:曾委托陜南律師擔任辯護人,L律師到某縣看守所會見了代××,看到代身上有傷,代××談了被偵查人員毆打逼供的經過,L律師認為案件難辦,主動解除委托關系,不再擔任辯護人。李××與永嘉信律師事務所簽訂合同,要求律師盡快會見代××,查明代××挨打的情況。張國安律師、杜世芳律師1月14日接受委托,1月17日(周日)到達某縣,1月18日到看守所會見了代××。代××對律師說:自己沒有販賣毒品,被偵查人員戴著手銬吊打,忍受不了,信口胡說,第1次說從西安老王手里買了80克海洛因賣給劉某,第2次說是39.2克,第3次說“我沒有販賣毒品,以前談話是胡說的,我是無罪的”,“我越是否認販毒,越是挨打”。
張律師、杜律師看到代××雙手腕有明顯傷痕,右胸下部有凸起包塊。為了查明偵查人員是否對代××刑訊逼供(這關系到代××的有罪供述是否合法、有效,關系到律師的辯護方向),張律師、杜律師2016年1月19日向縣檢察院檢察長和偵查監督科郵寄《查明刑訊逼供調取證據申請書》,要求檢察機關派員查明以下問題,并將調查結果及時告知辯護人:1、請檢察官與犯罪嫌疑人代××談話,直接聽取代××被刑訊逼供的陳述;2、請調取代××進入看守所時的《入所體檢表》,查明代××入所時身體是否有傷;3、請委托法醫鑒定,查明代××雙手手腕傷痕的長度、面積,形成的時間和原因;4、請委托法醫對代××右胸下部包塊進行檢查,查明該包塊是何種傷病,形成的時間和原因;5、請向2015年12月25日至31日與代××同監室關押的人員調查,查明代××被關押時身體是否有傷。律師的申請石沉大海。張和杜律師1月31日、2月14日、3月16日、5月9日繼續給縣檢察長和偵查監督科寄信。一位女檢察官答復:案件報送延安市檢察院,縣檢察院不管了。檢察院是法律監督機關,查明偵查機關是否依法辦案,是否對犯罪嫌疑人刑訊逼供,這是檢察機關的法定職責。辯護律師要求檢察院派員調查的問題,是縣檢察院應當查明、不難查明的事實??h檢察院收到辯護律師10封掛號信,不派員調查,把問題交給了延安市檢察院。張律師向延安市檢察院郵寄《查明刑訊逼供調取證據申請書》。通過閱卷,律師看到了縣公安局2016年7月18日《補充偵查情況說明》?!墩f明》稱:“犯罪嫌疑人代××在商洛被抓過后,因路途較遠,手腕上的痕跡屬手銬所致”。張律師認為縣公安局的《說明》理不服人,8月15日向延安市檢察院郵寄《偵查實驗申請書》,強調代××從商洛帶到陜北某縣后,雙手手腕不是“痕跡”,是血淋淋的傷痕;“因路途較遠,手腕上的痕跡屬手銬所致”;“路途較遠”與“手腕痕跡(傷痕)”之間的因果關系不能成立;《刑事訴訟法》第133條規定:“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時候,經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進行偵查實驗”。
張律師申請進行偵查實驗。具體方法是:在檢察官監督、辯護人陪同下,偵查人員在某縣給代××正常戴上手銬,拉到商洛市,再返回某縣(路途是商洛到某縣的2倍),以此檢驗代××手腕是否留下痕跡或者傷痕。檢察院收到律師的掛號信,沒有答復。9月初,代××之妻電話說檢察院不起訴,代××已釋放回家。張律師要求延安市檢察院郵寄《不起訴決定書》,檢察官不同意郵寄。2016年9月16日張律師往返1天,到延安市檢察院領取了《不起訴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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