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炯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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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介入早處理,交通事故賠償主張,高達65萬!
作者:潘炯律師 發(fā)布時間:2024-07-10 瀏覽量:0
雙方:
原告方:盧某
被告方:黃某
律師代理方向:
盧某(原告方)
基本案情:
2023年4月3日20時17分,被告黃某駕駛無號牌普通二輪摩托車自西南往東北方向沿G324線右側慢速車道行駛,行經廣東省揭陽市廣汕線G324線614KM+700M處,碰撞到在機動車道內行走的原告盧某,導致原告盧某受傷。事故發(fā)生后被告黃某棄車逃離現(xiàn)場,后被查獲。某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于2023年7月3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黃某承擔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原告盧某承擔本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責任。事故發(fā)生后,原告因傷勢嚴重住院治療,但被告黃某僅在當月支付2.1萬元醫(yī)療費,無奈原告委托本律師將被告訴至法院,要求被告承擔賠償責任。
辦案思路:
本案系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原告在看到被告態(tài)度冷漠后,委托本律師介入,總覽整個案件。因醫(yī)療費用相關票據(jù)保留完整,故后續(xù)對于醫(yī)療費的主張有理有據(jù),同時我方對伙食補助費、護理費(住院期間和出院后)及營養(yǎng)費等項目全面主張,最大限度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不僅如此,在訴訟過程中,我方申請鑒定,經鑒定,原告身體損傷構成七級、八級、十級各一處,并以此向被告主張傷殘賠償金365000元左右和精神損害撫慰金22000元,最終,法院基本采納了上述代理意見,并支持我方提出的10項賠償項目,合計金額796987.98元,根據(jù)責任劃分(原告次責,被告主責)確認原告可獲賠償金額為656190.38元。
裁判結果:
被告黃某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盧某 656190.3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