盧某某上海徐匯盜竊一審刑事判決拘役3個月
辯護人:上海刑事律師孫蘇炎
盧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并取得諒解。公訴機關認定被告人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應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盧某某系坦白,且認罪認罰,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并取得諒解,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判處拘役并處罰金的刑事處罰。提請依法審判。
被告人盧某某及其辯護人對起訴指控的犯罪事實、證據、罪名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被告人盧某某認罪認罰并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盧某某犯盜竊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盧某某犯盜竊罪,判處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