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一審刑事判決一案
辯護人:上海刑事律師孫蘇炎
被告人李某偽造國家機關證件,其行為已構成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被告人李某歸案后能如實供述并自愿認罪,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辯護人的相關辯護意見恰當,本院酌情予以采納。綜合本案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及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被告人李某犯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判處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