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習案例丨酒后毀壞路邊財物,是故意毀壞財物還是尋釁滋事?
引言:酒后發(fā)泄,損壞了路邊的交通信號電箱或者其他財物,這一行為,究竟應定性為涉嫌尋釁滋事罪,還是故意毀壞財物罪呢?接下來,我們將通過具體的案例分析,深入剖析這一法律問題,并探尋其中的法律邊界與邏輯。
案件簡介
某日凌晨,金某(化名,下同)酒后為發(fā)泄情緒,一腳踢倒某公司(化名,下同)設置在路邊的交通信號電箱,導致該電箱損壞無法使用。經(jīng)鑒定,損失價值三萬余元。
次日,金某在接到警方電話通知后,清晰地認識到自身的行為已觸犯了法律,主動到派出所配合調查,警方現(xiàn)場繳獲了涉案的鞋子。之后,金某涉嫌尋釁滋事罪被刑事拘留。
案件結果
案發(fā)后,當事人金某主動與被害單位溝通,積極賠償損失,并表達了自己的悔過之意。最終,他獲得了被害單位的諒解。
之后,本所唐于蘭律師仔細審閱了案件卷宗,針對損毀財物及作用力的大小,向檢方提交了補充偵查申請書。在與檢察官的深入溝通中,她憑借豐富的經(jīng)驗和扎實的法律功底,成功促使檢方采納其辯護意見,最終,檢察院決定對金某不起訴。
律師結語
本案中,金某為發(fā)泄情緒,隨意損毀路邊的交通信號電箱,此行為屬于尋釁滋事還是故意毀壞財物呢?
尋釁滋事罪,是指肆意挑釁,隨意毆打、騷擾他人或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或者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而故意毀壞財物罪的犯罪客體是公私財物所有權,具有明確的侵害對象。兩者的區(qū)分在于行為人的主觀故意、犯罪動機,以及是否破壞社會秩序。
故意毀壞財物罪主觀目的僅為毀損財物,侵犯的客體也就是財產(chǎn)的所有權,是基于現(xiàn)實的起因而實施有針對性的數(shù)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毀壞公私財物行為,沒有對社會管理秩序造成破壞。
尋釁滋事的犯罪動機多是為發(fā)泄負面的情緒而對不特定的對象實施的行為,為發(fā)泄情緒、尋求刺激等,借故生非,實施毀損公私財物,以此破壞社會秩序。而行為人針對特定人和物實施報復,主觀上并沒有尋求精神刺激、填補精神空虛、發(fā)泄不良情緒等一般的尋釁滋事罪所要求的心態(tài),不宜認定為尋釁滋事罪。
本案中,金某法制觀念淡薄,為發(fā)泄情緒,一腳踢倒設置在路邊的交通信號電箱,任意損毀公私財物,其侵犯的對象具有不特定性,侵害了社會公共秩序,該行為與具有明確特定對象,侵害的客體為公私財物所有人所有權的故意毀壞財物罪具有區(qū)別,不符合故意毀壞財物罪的構成要件,因此,應當屬于釁滋事罪的情形之一。
金某因此涉嫌尋釁滋事罪被刑事拘留,案發(fā)后,他主動接受調查,如實供述事實,犯罪情節(jié)輕微,具有自首情節(jié),自愿認罪認罰,積極賠償被害單位并取得對方諒解,最終,檢察院決定對金某不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