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習案例丨發(fā)生非機動車交通事故后,傷者可以主張哪些賠償費用?
前言:非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頻繁發(fā)生,在這些事故中,非機動車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往往因不慎造成他人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從而面臨著侵權損害賠償的責任。今天,我們就通過一起真實案例,帶大家深入了解在此類交通事故中,該如何合理主張護理費、營養(yǎng)費和精神損失費等費用。
案件簡介
2023年7月31日,楊某(化名,下同)駕駛電動自行車與方某(化名,下同)駕駛的電動自行車在道路發(fā)生碰撞。事故導致楊某左膝關節(jié)受傷,隨后楊某被送往醫(yī)院緊急治療。經交警認定,方某負全責,楊某無責任。
2023年8月2日至10月25日期間,楊某多次前往醫(yī)院復診,被診斷為左膝內外側半月板損傷、前交叉韌帶撕裂等多處傷情,共計產生醫(yī)療費用2440.98元。
之后,楊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決:
1、方某賠償楊某因道路交通事故受傷的各項損失,其中包括醫(yī)療費2440.98元(2023年7月31日至2023年10月25日期間產生的自費醫(yī)療費用)、護理費8000元(楊某父親照顧楊某半個月,故按楊某父親半個月工資主張護理費)、營養(yǎng)費5000元(酌定)、交通費400元(酌定)、誤工費21000元(楊某半年月均工資4000元,另兼職月收入3000元左右,按每月7000元、2023年8月至10月共3個月計算誤工費)、修車費1835元、醫(yī)用輔助工具費113.5元、精神損失費50000元(酌定),共計88789.48元;
2、本案訴訟費及鑒定費全部由方某承擔。
楊某主張其月均工資為4000元和月均兼職收入3000元,并提交了蓋有某美食店出具的兼職證明,還提供了電動車維修費用預估電子發(fā)票1835元,以及相關醫(yī)療用品的費用憑證。楊某陳述車輛尚未維修,電動車維修費用是由維修店評估。
法院限期楊某提交其誤工損失的證明,楊某未提交。另楊某申請對其左膝傷情是否構成傷殘進行鑒定,后申請撤銷該鑒定。
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一、方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賠償5217.48元給楊某;
二、駁回楊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法院認為
公民的生命健康權依法應當保護。本次事故的經過及責任的分擔經交警部門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予以認定,由方某承擔本次事故全部責任。方某認為是楊某撞上方某的,但未提交證據予以證實,故對方某的該意見,法院不予采納,并認可交警部門的認定結果,由方某承擔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經核定,楊某損失醫(yī)療費、交通費、誤工損失和醫(yī)用輔助工具費共計5217.48元,方某應予以賠償。
律師結語
在現實生活中,非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頻繁發(fā)生。這類糾紛通常涉及非機動車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因非機動車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時,依法應承擔的侵權損害賠償責任。這種責任明確界定了在交通事故中,非機動車一方對受害者所負的法定賠償義務。
依據法律規(guī)定,非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受害方在符合特定情形時,有權主張包括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誤工費、護理費。若事故導致傷者傷殘或死亡,受害者或其家屬還有權主張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死亡賠償金、喪葬費和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
在本案中,方某主張楊某應賠償其受傷的各項損失,其中包括醫(yī)療費、護理費、營養(yǎng)費、交通費、誤工費、修車費、醫(yī)用輔助工具費、精神損失費,共計八萬余元。本所鄧思茵律師在代理了這起非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之后,她深入剖析了案件的來龍去脈,對每一項索賠主張均進行了細致嚴謹的審查。
鄧律師首先針對醫(yī)療費的問題,指出方某提交的2023年7月31日的醫(yī)療記錄顯示方某左膝并無異常,且楊某僅認可當天的醫(yī)療支出。方某曾申請對其左膝傷情是否構成傷殘進行鑒定,之后,又申請撤銷了該鑒定。對于護理費和營養(yǎng)費,鄧律師根據醫(yī)生建議指出方某無需臥床護理,且醫(yī)生建議其戶外活動,因此這兩項費用計算標準過高。在誤工費方面,她強調方某自主選擇不上班,且未提供病假或請假證明,故不應由楊某承擔。對于修車費用,鄧律師敏銳地發(fā)現發(fā)票中的不合理之處,并對電動自行車維修費1835元的單價提出了質疑。最后,她明確指出精神損失費的主張缺乏法律依據。
最終,法院采納了鄧律師的代理觀點,并結合證據材料作出了公正的裁判。法院認為,方某傷情無需住院治療或陪護,且未提供充分證據支持營養(yǎng)費、護理費和精神損失費的主張。并且,判決楊某賠償方某醫(yī)療費、交通費、誤工損失和醫(yī)用輔助工具費共計5217.48元。
那么因非機動車交通事故受傷,根據法律規(guī)定,符合相應情形的,該如何合理主張相關費用呢?僅以本案涉及的護理費、營養(yǎng)費和精神損失費為例:
1.營養(yǎng)費:營養(yǎng)費的確定主要基于受害人的傷殘狀況,并參考醫(yī)療機構的專業(yè)意見。這一費用的目的是確保受害人在康復過程中獲得必要的營養(yǎng)支持。
2.護理費:護理費的計算依據包括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護理人數以及護理期限。若護理人員有固定收入,其費用將參照誤工費的規(guī)定進行計算;若護理人員無收入或雇傭了專業(yè)護工,則費用將參照當地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在護理人數上,原則上以一名護理人員為準,但如有醫(yī)療機構或鑒定機構的明確建議,可酌情增加。護理期限一般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為止;若受害人因殘疾無法恢復生活自理能力,將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
3.精神損害撫慰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的確定適用《最高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guī)定。通常情況下,若未構成傷殘,法院將不予支持該費用的申請。
對于因非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受傷的受害者而言,在主張護理費、營養(yǎng)費和精神損失費等費用時,應依據法律規(guī)定,結合傷殘狀況、醫(yī)療機構意見和當地護理勞務報酬標準等因素進行合理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