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設賭場罪的無罪辯護成功案例
2011年至2012年間,犯罪嫌疑人邢某某邀集吳某某、吳某某1、顏某某、卞某某、童某某等人,并提供賭具,采取每方十萬元進行亮方的形式,長期在無為市某某鎮(zhèn)自己經營的某某加油站賓館二樓房間內,以推牌九的方式組織他人聚眾賭博,每場從中抽頭三、四萬元,總計抽頭獲利七、八萬十萬元。無為市公安局于2021年7月10日立案偵查,同年7月14日嫌疑人邢某某被采取取保候審。案件移送到無為市人民檢察院后,經過仔細閱卷分析,發(fā)現(xiàn)案件有諸多的角度可以挖掘向公訴機關提供辯護觀點。
辯護思路
一、指控的犯罪事實與行為均不構成開設賭場罪1、本案中,偵查機關認定的事實是:2011年至2012年間,犯罪嫌疑人邢某某邀集吳某某、吳某某1、顏某某、卞某某、童某某等人,并提供賭具,采取每方十萬元進行亮方的形式,長期在無為市某某鎮(zhèn)自己經營的某某加油站賓館二樓房間內,以推牌九的方式組織他人聚眾賭博...。偵查機關認為犯罪嫌疑人邢某某以營利為目的,組織他人聚眾賭博,賭資及抽頭漁利數(shù)額巨大。不論是偵查機關認定的事實還是結論,均表述的為聚眾型賭博罪的犯罪構成,但是結論卻是涉嫌開設賭場罪,法律適用是錯誤的。2、偵查機關對吳某某、吳某某1、顏某某、卞某某、童某某等人的詢問筆錄中,證人均稱是在某某時間,嫌疑人打電話邀請去吃飯,飯后賭博或電話邀請去直接賭博,符合聚眾型賭博罪中組織、糾集的客觀特征,而非開設賭場罪的客觀特征。3、證人證言均陳述“賭場”內沒有望風、看護、放水等人員,不符合開設賭場罪中賭場經營性、組織性、人員結構性的特點。4、證人陳述的參賭人員基本均是特定范圍內的固定、熟悉人員,所謂的“賭場”不具有公開性或半公開性。二、證據材料及證明標準不符合起訴條件1、部分取證違反法律規(guī)定,應當排除。譬如,證據卷中詢問筆錄與辨認筆錄的時間、偵查人員一致,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guī)定:詢問證人應當個別進行。所以在兩份筆錄時間、偵查人員存在重合的情況下,上述證據應當予以排除。2、部分證人證言前后矛盾,不能作出合理解釋。譬如,僅僅相隔兩天的證人詢問筆錄內容大相徑庭,不合常理,無法作出合理說明;證據卷中未提供對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證據,公安機關在移送審查起訴時,并未向檢察機關提供;還有部分證人證言作出的到底是否有放水人員的陳述自始前后矛盾。3、對關鍵性事實,如“賭場”持續(xù)時間、獲利多少均未查清。譬如,起訴意見書認定嫌疑人邢某某總計抽頭漁利七、八十萬元,遠超《網絡賭博犯罪意見》第一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抽頭漁利數(shù)額累計達到3萬元以上的情節(jié)嚴重,非網絡開設賭場罪目前情節(jié)嚴重的標準未有相關司法解釋,該規(guī)定可予參照適用。而本案對于起訴意見書認定的七、八十萬元獲利金額除了部分證人的估算,并無其他證據證實,證據嚴重不足。三、即便涉嫌聚眾型賭博罪,也已超過法定追訴時效,依法應法定不起訴《刑法》第八十七條規(guī)定: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賭博罪的法定最高刑為三年,本案偵查機關立案時間為2021年7月10日,遠遠超過法定追訴時效。最終,無為市人民檢察院聽取了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建議審查處理本案,無為市公安局審查后對本案作出撤銷案件的處理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