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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糾紛一審判決勝訴幫原告挽回合同款915068.52元及違約金
作者:李邁律師 發(fā)布時間:2023-07-25 瀏覽量:0
原告:深圳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區(qū)。
法定代表人:劉某某,執(zhí)行董事兼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邁,北京中銀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區(qū)。
法定代表人:方某某,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某某,男,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高級媒介運營。
事實與理由:2022年1月1日,深圳某公司與北京某科技公司簽署了合同編號為MX-SZ-035-2022xxxx的《信息流推廣服務合同》(下稱服務合同),并于同日簽訂了編號為MX-SZ-035-2022xxxx-補1的《信息流推廣服務合同補充協(xié)議》(下稱補充協(xié)議),約定深圳某公司為北京某公司在粉絲通、今日頭條平臺提供推廣服務,北京某公司應向深圳公司支付的推廣費用按實際消耗金額為準結算,北京某公司應于結算月份的次2個月的月底前向深圳某公司支付該月推廣費用。2022年3月至4月,深圳某公司通過郵件向北京某公司發(fā)送了2022年1月、2月、3月《北京某公司-信息流賬戶結算單》,確認2022年1月份推廣費用為438325.64元、2022年2月份推廣費用為305312.6元、2022年3月份推廣費用為171430.28元,上述結算單均已經北京某公司郵件確認。截至深圳某公司起訴之日,北京某公司仍未向深圳某公司支付2022年1月份的推廣費用438325.64元,逾期已超過15日,北京某公司的行為已構成違約,根據《服務合同》第6條第6.2款“如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約定向乙方支付費用,則每逾期一日,按照逾期未付款項的萬分之二向乙方支付違約金,逾期超過15日的,乙方有權立即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賠償因此給乙方造成的損失”之約定,深圳某公司有權解除《服務合同》及《補充協(xié)議》,并要求北京某公司立即支付2022年1月至3月推廣費用共計915,068.52元及違約金,故深圳公司訴至法院。
深圳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依法解除深圳某公司與北京某科技公司簽訂的編號為MX-SZ-035-2022xxxx的《信息流推廣服務合同》及編號為MX-SZ-035-20220101-補1的《信息流推廣服務合同補充協(xié)議》;2、判令北京某公司支付深圳某公司推廣費用915068.52元;3.判令北京某公司支付深圳某公司違約金(以438325.64元為計算基數(shù),按每日萬分之二之標準,自2022年3月31日計算至款項付清之日,以305312.6元為計算基數(shù),按每日萬分之二之標準,自2022年4月30日計算至款項付清之日,以171430.28元為計算基數(shù),按每日萬分之二之標準,自2022年5月31日計算至付清之日止);4、判令北京某公司支付律師費10000元、訴訟保全責任保險費1500元;5、本案的案件受理費、保全費等費用由北京公司承擔。
判決如下:
一、深圳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與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簽訂的《信息流推廣服務合同》及《信息流推廣服務合同補充協(xié)議》于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一日解除;
二、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深圳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合同款915068.52元及違約金(違約金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1.3倍之標準,以438325.64元為計算基數(shù),自2022年3月31日計算至款項付清之日止;以305312.6元為計算基數(shù),自2022年4月30日計算至款項付清之日止;以171430.28元為計算基數(shù),自2022年5月31日計算至款項付清之日止),均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清;
三、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賠償深圳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律師費損失10000元、訴訟保全責任保險費損失1500元,均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清;
四、駁回深圳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上述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3065.69元、訴訟保全費5000元(深圳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均已預交),均由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負擔,均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交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