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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yī)療糾紛原告撤回起訴
作者:張川律師 發(fā)布時間:2023-04-13 瀏覽量:0
醫(yī)療糾紛原告撤回起訴
四川省大竹縣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書
(2015)大竹民初字第1197號
原告邱XX,男,生于19XX年X月X日。
委托代理人李娟,四川星源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XXX衛(wèi)生院,住所地XXXXXX。
法定代表人廖XX。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黃XX,系該院副院長。
委托代理人張川,四川黎明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院在審理原告邱XX與被告大竹縣XX衛(wèi)生院醫(yī)療服務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邱XX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民事訴訟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nèi)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現(xiàn)原告自愿撤回起訴,理由正當合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邱XX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935元,減半收取467.5元,由原告邱XX承擔。
審判員 雷曉偉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 向雁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