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于煒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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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故意傷人緩刑
作者:周于煒律師 發(fā)布時間:2023-09-08 瀏覽量:0
江蘇省無錫市XXX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XX)蘇XXX刑初XXXX號
公訴機關無錫市XXX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宋XXX,男,19XX年X月1X日出生于山東省XX,漢族,高中肄業(yè),原無錫市XXXXXXXX超市員工,租住無錫市XXX,戶籍在山東省XX。2020年XX月XX日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被取保候?qū)彙?/span>
辯護人周XX,江蘇XXXX律師事務所律師。
無錫市XXX人民檢察院以錫梁檢刑檢刑訴[20XX]1XXX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宋XXX犯故意傷害罪,于202X年1X月XX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2X年1月1X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無錫市XX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馬XX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宋XXX及其辯護人周于煒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20年XX月XX日15時許,被告人宋XXX在無錫市XX××路××室上班期間,因攤位租賃問題與被害人王某(攤位所有人)發(fā)生肢體沖突后,被告人宋XXX拳擊被害人王某面部,致其右側眼眶內(nèi)側壁及底壁骨折。經(jīng)法醫(yī)鑒定,被害人王某的損傷程度為輕傷一級。
被告人宋XXX于202X年9月XX日向無錫市公安局XX分局XXXXXX自動投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2020年XX月XX日,被告人宋XXX賠償被害人王某人民幣85000元,獲得被害人王某諒解,雙方達成和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宋XXX多次供述在卷,在庭審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公訴人出示并經(jīng)庭審質(zhì)證的公安機關拍攝的傷勢照片、出具或者收集的刑事案件偵破經(jīng)過、情況說明、門診病歷、和解協(xié)議書、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書證;證人梅某、楊某、宋某的證言;被害人王某的陳述;無錫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出具的鑒定書;公安機關制作的辨認筆錄、被告人宋XXX簽署的認罪認罰具結書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辯護人提出如下辯護意見,被告人宋XXX在案發(fā)后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自愿認罪認罰,屬于初犯、偶犯,已賠償了被害人損失,請求從輕或減輕處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宋XXX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的指控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宋XXX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宋XXX自愿認罪認罰,可依法從寬處理。被告人宋XXX賠償了被害人損失,取得被害人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宋XXX的犯罪情節(jié)較輕、有悔罪表現(xiàn)、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qū)沒有重大不良影響,故可對其宣告緩刑。辯護人的相應辯護意見予以采納。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宋XXX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吳XX
二〇XXX年XX月XXXX日
書記員 XXX
本案援引法律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第七十二條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jié)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xiàn);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qū)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jù)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nèi)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qū)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zhí)行。
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