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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召開會議討論降薪方案,是否合法?
來源:盈科王雨昕團隊發布時間:2024-02-28瀏覽量:0
【案情簡介】
汪某于2009年7月入職, 2015年12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2022年3月公司以經營虧損為由,經上級組織會議紀要、內部呈報、工作群方式決定調整員工工資。2022年4月,汪某以公司發放工資時間延后、單方減少工資數額、未按時足額發放2022年1月、2月工資等為由,通知公司解除勞動關系。
【裁決結果】
公司支付汪某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
【律師解讀】
一、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事項,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采取書面形式。對于工資構成項目及金額的調整,屬于對于勞動合同約定事項的重大變更,且對于勞動者而言會產生較大影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采用書面形式變更勞動合同相應內容。二、僅為傳達上級決定的會議和通過工作群發送上級相關會議紀要,不能證明公司與員工進行了平等協商。僅通過召開有部門負責人和汪某參加的會議傳達了上級決定、通過工作群發送了上級相關會議紀要,但并未召開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就大幅降薪這一影響員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與職工進行充分協商,或者通過簽訂書面協議等方式取得勞動者同意。 因此,公司在落實上級組織相關工作要求的程序上存在重大瑕疵。三、員工知情降薪的決定、編制工資表格,不代表其同意接受降薪。汪某作為人事行政專員,確參與了公司召開的部門負責人會議,故此其對于上級組織有關降薪的決定確為知情,但在該次會議中,汪某并未代表其個人明確表示同意接受降薪,且其在會議中明確提出了不同意意見。 此外,其作為人事行政專員,按照用人單位安排編制相應月份工資表格系其本職工作內容之一,其在所編制表格中簽字,亦僅應視為其在履行工作職責,而不應認定其個人對于調整工資構成及金額表示同意。 第三,薪酬調整后,包括汪某在內的十余名勞動者即聯名向相關工會組織反映權利訴求,汪某亦于2022年4月即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提出本案仲裁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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