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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凍結案涉款項后,案外人能否依據新的法律文書排除執行?
來源:盈科王雨昕團隊發布時間:2024-02-28瀏覽量:0
【案情簡介】
2019年8月20日,王某與某公司簽訂《拆除騰退補償協議》,約定:某公司支付王某拆除騰退補償金額1200000元。楊某星、王某原系夫妻關系,二人于2019年8月30日登記離婚,婚姻期間生育二女,長女楊某甲,次女楊某鷗。楊某星、楊某鷗、楊某甲、王某戶籍均位于被拆除房屋上,均為拆除騰退的認定人口。案外人張某因為民間借貸起訴王某,法院判決王某償還張某借款本金2500000元。判決書生效后,王某未履行調解書確定的義務,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2019年9月法院向某公司送達裁定書,將涉案拆遷補償款予以凍結,后公司將涉案拆遷補償款匯入王某銀行賬戶,2019年9月法院將該賬戶內的1200000元凍結。楊某鷗、楊某甲與楊某星、王某分家析產糾紛一案,2020年1月,法院另案作出民事調解書,調解確定案涉院落拆遷補償款1200000元,其中1000000元歸楊某甲所有,剩余200000 元歸楊某鷗所有。2020年3月楊某鷗、楊某甲對法院執行提出書面異議,后法院駁回案外人楊某鷗、楊某甲的異議請求。楊某鷗、楊某甲不服該裁定訴至法院,要求解除對王某名下拆遷補償款的查封、扣押、凍結。駁回楊某鷗、楊某甲的訴訟請求。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楊某鷗、楊某甲的訴訟請求。
【律師解讀】
一,根據《查扣凍規定》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對被執行人與其他人共有的財產,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王某獲得拆除騰退補償款系基于拆除騰退補償協議,簽訂該協議時,王某未與楊某星離婚,故法院對拆遷款采取強制措施,符合法律規定。貨幣系典型的種類物、動產,法律上對貨幣適用 “占有與所有一致”的特殊規則,當事人在銀行開立賬戶即是對貨幣占有的一種表現形式,賬戶中的存款應為存款賬戶人所有,王某系存款的所有權人。二,民事調解書作出時間在法院采取執行措施后,《執行異議規定》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金錢債權執行中,案外人依據執行標的被查封、扣押、凍結后作出的另案生效法律文書提出排除執行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法院2019年9月凍結了王某的銀行賬戶, 2020年1月另案出具分家析產訴訟調解書,調解內容涉及本案凍結賬戶中的款項,楊某鷗、楊某甲在分家析產訴訟中,并未告知法院訴爭的拆遷補償款已被法院凍結的事實,且該訴訟各方系通過調解方式將拆遷安置房及拆遷補償款進行了分配,該分配屬于家庭成員的內部約定,并非依法確定共同共有人之間的份額比例,故楊某鷗、楊某甲依據在法院凍結案涉款項之后作出的民事調解書提出排除執行異議的,法院不予支持其該項請求。三,對于拆除騰退補償協議中的合同利益,楊某鷗、楊某甲、楊某星作為拆遷院內權利人均享有份額, 但楊某鷗、楊某甲享有的權利僅系債權,對已匯入王某銀行賬戶下的拆遷補償款所享有的是要求王某返還相應數額貨幣的債權請求權,不屬于物權請求權, 并不優先于申請執行人的債權。如楊某鷗、楊某甲認為其也是訴爭拆遷款項的共有權人,可以另行主張確認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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