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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案后又提起民事訴訟,法院為何駁回起訴?
來源:盈科王雨昕團隊發布時間:2024-02-28瀏覽量:0
【案情簡介】
2018年9月份,劉某與代持人Tom(柬籍,中文名:程某)和Jerry一起購買柬埔寨某省某區土地一塊,面積為3853平米,價格為1300美元一平米,共5008900美元。為此,劉某成立了A房地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A公司”),劉某任董事長兼法定代表人(按照柬埔寨法律規定,因為土地產權還沒過戶,政府還未批準成立該公司,但材料已提交當地政府商務部門)。2018年10月,劉某回國,經人介紹認識了吳某。吳某多次到劉某投資的土地和攪拌站考察,吳某托朋友多次說情,想參與劉某的投資項目。吳某與劉某約定,吳某投資100萬美元(土地已升值,按估值1000萬美元計算),劉某將其所持有公司股權的10%轉讓給吳某,劉某幫吳某代持。劉某收到吳某的投資款后,將資金以支票或打款方式支付給了代持人Tom個人或其指定的法院或辦案律師的銀行賬戶,并備注土地或土地律師費。因疫情等原因,該土地項目推進緩慢。2021年7月份,吳某提出退股,劉某表示待土地手續全部辦理完畢并將土地變賣后按照其股份才能變現退股。2021年9月份,吳某向上海市某區公安局以劉某對其詐騙進行報案。2023年9月27日,劉某回國投案,上海市公安局某分局對劉某予以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劉某被采取取保候審措施,當日,吳某以合同目的無法實現提起民事訴訟。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吳某的起訴。
【律師解讀】
經過多次會見、反復溝通,劉某在11月3日即被拘留的第37日晚上才被宣布采取取保候審措施,而同日吳某即提起民事訴訟,律師繼續代理民事訴訟部分。一、為什么法院可以駁回起訴?本案中,代理人律師提出,吳某已經就同一事實和同一法律關系在上海市公安局某區分局進行了刑事報案,公安機關予以立案,劉某回國就是處理該刑事案件,目前劉某已被上海市公安局某分局采取取保候審措施,本案刑事尚在偵查中,案件事實未調查清楚,對于吳某提出的訴爭款項是屬于刑事詐騙還是經濟糾紛還未定論,吳某又提起民事訴訟,屬于濫用訴權的行為,本案應該予以駁回。根據《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法》,“對于受害人就同一事實提起的以犯罪嫌疑人或者刑事被告人為被告的民事訴訟,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予受理,并將有關材料移送偵查機關、檢察機關或者正在審理該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一條,“人民法院作為經濟糾紛受理的案件,經審理認為不屬經濟糾紛案件而有經濟犯罪嫌疑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等相關規定,上海市某區法院認為,本案有刑事犯罪嫌疑,吳某就同一事實提起的以犯罪嫌疑人劉某的民事訴訟,人民法院不應當受理,因此駁回吳某的民事訴訟。二、什么是“先刑后民”?“先刑后民”的“同一事實”如何界定?“先刑后民”作為我國經濟審判中的一個原則,已被大多數法律工作者所承認?!跋刃毯竺瘛?,就是先對刑事案件進行處理,民事案件或者中止審理,或者暫時駁回起訴,待刑事案件處理完畢后再依據相應情況判斷民事是否繼續處理或能否受理。判斷刑民交叉案件中的刑事和民事案件是否屬于同一事實,是認定適用“先刑后民”原則的基礎。最高院劉貴祥專委在研究討論刑民交叉案件的幾個問題的文章中指出:“同一事實”應是指民事案件與刑事案件主體相同且民事案件的基本事實與刑事案件的基本事實存在競合或基本競合的情況。構成“同一事實”,最為重要的是要刑民案件的主體相同……。如果主體不同,只是一個刑民程序先后問題,就不應以一個程序代替另一個程序……。其次,這里所說的事實是指案件事實……。同時,還需進一步限定為“案件基本事實”。從民事訴訟的視角觀察,是關系到對當事人基本的權利義務、民事責任有無的事實。從刑事訴訟的視角觀察,是關系到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的事實。民刑“案件基本事實”不存在競合或基本競合的,不應作為“同一事實”。本案中,吳某進行刑事報案和提起民事訴訟依據的主體相同且案件基本事實完全競合,因此法院認定為同一事實,并以此駁回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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