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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如何定罪量刑?
來源:盈科王雨昕團隊發布時間:2024-02-28瀏覽量:0
【案情簡介】
2019年10月,邵某伙同張某,在北京市朝陽區XX路XX國際等地,利用邵某在東城區民政局“和諧婚姻家庭建設項目”負責婚姻登記頒證服務,張某在該服務中擔任志愿者的機會,向楊某謊稱在民政局工作,并通過行為讓對方誤以為二人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與楊某達成合作協議,幫助楊某所經營的婚紗店進行客戶引流,收取合作費282000元,后用于買房等使用。2021年3月7日,邵某、張某因涉嫌犯詐騙罪,經民警電話通知到案后被羈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3日被逮捕。案發后,邵某的家屬代其退還了楊某的錢款。
【判決結果】
一、被告人邵某犯招搖撞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二、被告人張某犯招搖撞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
【律師解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條規定,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招搖撞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本案中,邵某、張某謊稱其為民政局工作人員,利用其在民政局提供頒證服務的機會,為楊某的商業推廣提供幫助,收取楊某給予的合作款28.2萬元。在東城區民政局因新冠疫情影響停止頒證服務之前,邵某、張某確實能夠按照雙方約定為楊某提供便利條件,楊某亦能從中獲得預期之好處,楊某財產損失的結果不是邵某、張某冒充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行為所導致的,故邵某、張某的欺騙行為與財產損失損害結果發生之間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邵某、張某的行為不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但邵某、張某利用在東城區民政局開展頒證服務之機,為從中牟取非法利益,冒充民政局工作人員與楊某達成宣傳推廣合作的行為,影響了國家機關的信譽和正?;顒?,構成招搖撞騙罪。
綜上,邵某、張某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招搖撞騙,其行為已構成招搖撞騙罪,依法應予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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