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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查封賬戶是托管賬戶,是否可以排除強制執行?
來源:盈科王雨昕團隊發布時間:2024-02-28瀏覽量:0
【案情簡介】
王某與某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糾紛一案,權利人王某依據已生效的裁決書向法院申請執行。執行過程中,法院凍結了被執行人某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名下在招*商銀行天津分行營業部的 8110×××2921 銀行賬戶(以下簡稱案涉銀行賬戶),凍結期限一年,并扣劃了案涉銀行賬戶內款項40000元。
案外人劉某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主張其是“某價值5號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法院凍結的案涉銀行賬戶系“某價值5號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托管賬戶,屬于基金財產,獨立于被執行人某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的固有財產,應當解除對上述賬戶的凍結,故請求中止對案涉銀行賬戶的執行,并解除凍結措施。
劉某向法院提交了《某價值5號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基金合同》,該合同顯示基金托管人名稱為招*商銀行天津分行營業部。 同時提交《托管資產到賬確認書》,該文件顯示托管賬戶名為某價值5號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托管賬戶賬號為8110×××2921。法院先后兩次向招*商銀行天津營業部發送協助查詢通知書。招商銀行向法院提交了《開立單位銀行結算賬戶申請書》和《人民幣單位銀行結算賬戶管理協議》,載明被執行人在該行開立的賬戶,賬戶名稱為某價值5號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賬號為8110××× 4891,該賬戶是某價值5號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基金托管賬戶,開戶行為招*商銀行天津分行營業部。
【裁決結果】
裁定中止對某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案涉銀行賬戶的執行。
【律師解讀】
一、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基金權益最終歸屬主體,對基金財產享有基金受益權,該權利是享有基于所有權所產生的、旨在保護基金財產權益的獨立的請求權,兼有債權、物權之雙重屬性,亦包括排除侵害并得到救濟的權利在內。二、對于證券投資基金類賬戶,在交易實踐中通常以協議確定財產歸屬,因此,在賬戶外觀名義不足以反映真實權利歸屬的情況下,通過對貨幣特殊約定的角度加以審查來滿足執行程序的形式化審查要求應為可行之道,一方面符合外觀主義原則,另一方面與金融實踐相契合,避免錯誤凍結、執行,保障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案外人主張案涉銀行賬戶系基金托管賬戶,但鑒于當事人提交的證據無法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本案合議庭向開設案涉銀行賬戶的金融機構發送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其明確案涉銀行賬戶是否屬于案外人參與投資基金項目的基金托管賬戶。后本案金融機構反饋的材料與當事人提交的材料相互佐證,形成了完整的證據鏈,故合議庭形成一致意見,認為案涉銀行賬戶雖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但根據基金合同的約定,其屬于某價值5號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基金托管賬戶,賬戶內資金并非某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的固有財產,而是其管理的基金財產,且與被執行人固有財產相分離,案外人作為上述5號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據其實體權利提出異議于法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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