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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利用他人手機號“拉新”注冊網絡賬號,如何定罪量刑?
來源:盈科王雨昕團隊發布時間:2024-02-28瀏覽量:0
【案情簡介】
2019年12月,羅某了解到通過獲取他人手機號和隨機驗證碼用以注冊新的某寶、某東等APP賬號(簡稱“拉新”)可以賺錢,其便與微信昵稱“悠悠”、“A我已成年”、“捷京淘”、“胖娥”、“80后的見證”等專門從事“拉新”的人(均身份不明)聯系?!坝朴啤钡热嗽谥懒_某手里有許多學員為電信員工,學員可以直接獲取客戶的手機號碼和隨機驗證碼等資源時,利用羅某擔任電信公司培訓老師的便利,約定由羅某建立、管理、維護微信群,并在群內公布“拉新”的規則、需求和具體價格;學員則根據要求,將非法獲取的客戶手機號碼和隨機驗證碼發送至群內;“悠悠”等人根據發送的手機號及驗證碼注冊某寶、某東APP等新賬號。羅某可對每條成功“拉新”的手機號碼信息,獲取0.2-2元/條報酬;而學員以每條1至13元不等的價格獲取報酬,該報酬由羅某分發或者直接由“悠悠”等人按照群內公布的價格發送給學員。2019年12月至2021年7月期間,羅某利用某手機店、某電信運營商營業廳銷售員瞿某和謝某、黃某、賀某(三人因情節較輕均已被行政處罰)等人的職務之便,非法獲取并且販賣被害人彭某、譚某某等個人信息手機號碼和隨機驗證碼給“悠悠”等人。其中,羅某獲利13000元,瞿某獲利9266元。案發后,瞿某已退繳違法所得9926元,羅某已退繳違法所得13000元。羅某、瞿某均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并自愿認罪認罰。
【判決結果】
一、被告人羅某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二、被告人瞿某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三、作案工具OPPORENO手機1臺、華為P30Pro手機1臺,予以沒收,依法處理。四、羅某的違法所得人民幣13000元、瞿某違法所得人民幣9266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律師解讀】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薄缎谭ā返诙侔耸邨l之一規定了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利用信息網絡實施下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一)設立用于實施詐騙、傳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銷售違禁物品、管制物品等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的;(二)發布有關制作或者銷售毒品、槍支、淫穢物品等違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違法犯罪信息的;(三)為實施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發布信息的。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眰€人信息是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的各種信息,包括電話號碼等;驗證碼系專門發給特定手機號的獨一無二的數字、字母組合,且依規不能發送給他人,證明驗證碼系具有識別、驗證個人身份的通信內容,即二者均為能識別自然人身份的個人信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不以造成具體損失為構成要件。本案中,羅某違反國家有關規定,設立出售、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的通訊群組,情節嚴重,其行為同時構成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依法應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定罪;瞿某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在提供服務過程中將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給他人,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羅某、瞿某屬于共同犯罪,且所起作用相當,均應以主犯論。瞿某在提供服務過程中將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給他人,應從重處罰;羅某、瞿某到案后,如實交代全部犯罪事實,均系坦白,積極退繳全部贓款,且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公安機關偵查過程中,瞿某提供了羅某的住址及聯系方式等基本信息,但系其應當交代的、與本人犯罪事實有關聯的事實,不構成立功,不屬于可以從輕、減輕量刑情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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