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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傳診療成功病歷,是否構成侵權?
來源:盈科王雨昕團隊發布時間:2024-01-11瀏覽量:0
【案情簡介】
2021年3月2日至3月19日,潘某在某市中心醫院治療食管裂孔疝病例資料被發布到網絡上,公開報道、轉載。
2021年4月16日,潘某向某市公證處申請了證據保全。網絡上顯示來源于某新聞網及某都市報。在百*度搜索“某小伙一個月”,點擊*度快照為:“瀟湘名醫”、標題為“某小伙一個月暴瘦30斤原來是胃‘串門’到胸腔”。點擊“騰*網”、“搜*網”、“山東*搜”、“瀟*晨報”、“川*新聞”等百*度快照下的上述同樣標題,顯示載有潘某的姓名、年齡等信息。
2021年4月18日,潘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某市中心醫院承擔侵權責任。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潘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律師解讀】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條規定,自然人享有隱私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泄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隱私權。隱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愿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自然人享有隱私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泄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但同時,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本案中,潘某主張某市中心醫院侵犯其相關權益的主要依據是載有其姓名、年齡等信息的病例資料被公開,從潘某舉證的公證書來看,部分新聞報道中的影像報告單帶有其名字,但其信息在圖片的左上角,字符很小且模糊,普通人瀏覽新聞時很難注意;且某市中心醫院以小潘為化名編寫該病例資料、某傳媒公司和某新聞網絡公司對外發布,其本意是為了進行醫學科普和宣傳,某市中心醫院主觀上無惡意;再者,某傳媒公司和某新聞網絡公司已及時刪除了相關內容和鏈接,控制住了影響范圍,潘某也未舉證上述報道對其造成了影響,故潘某要求被告停止侵權的訴求已無事實基礎,其要求被告承擔侵權責任,亦證據不足。故,潘某主張某市中心醫院侵犯其隱私權,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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