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騎手送餐致人損害,誰承擔責任?
來源:盈科王雨昕團隊發布時間:2023-04-03瀏覽量:0
【案情簡介】
2020年10月26日,李某駕駛的電動自行車與邱某駕駛的小轎車發生交通事故,導致小轎車受損。交管部門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李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邱某無責。
經查,事故發生時,李某在配送甲公司運營的某買菜軟件的訂單。
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服務承攬合同》,將相關的配送業務分包給了乙公司,由乙公司負責某站點的配送服務。李某系該站點的配送員,乙公司為李某投保有個人意外險。
李某提供的證明,在2020年11月12日、12月11日、2021年1月12日的項目服務費系丙公司發放。提供的配送任務截圖中顯示“乙公司收派服務”,任務說明中記載:企業:乙公司,信息發布平臺:丙公司。任務說明:一、代理區域內的餐飲送達。二、保持與客戶和餐廳商家溝通聯系,為客戶提供更好的優質代理配送服務。
邱某駕駛的機動車在A保險公司處投保交強險及商業險(含車損險)。2020年11月3日,被保險人邱某向A保險公司出具《機動車輛保險權益轉讓書》,A保險公司于2020年11月16日向被保險人邱某指定賬戶支付保險賠償款33,011元。
A保險公司履行賠償義務后將李某、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訴至法院,要求眾被告承擔修車款的賠償責任。
【判決結果】
一審判決:
被告乙公司支付原告A保險公司全部保險賠償款及利息。
被告乙公司不服判決,提起上訴。
二審判決:
駁回上訴人乙公司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律師解讀】
一、員工履行職務造成他人損害,應該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追償。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責任。
李某從事配送工作時與邱某發生交通事故,導致邱某車輛受損,邱某無責,應當由李某的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各方當事人均認可事故發生時李某系在執行工作任務,但各方當事人均否認系李某的用人單位,該問題即為本案的爭議焦點。
二、李某與甲、乙、丙哪家公司存在著雇傭關系
?。ㄒ唬├钅撑c甲公司不具有雇傭關系。
甲公司系“某買菜軟件”的運營主體,但其將相關的配送業務分包給乙公司,根據雙方在《服務承攬合同》約定,乙公司為提供服務的人員承擔雇主責任;提供服務人員的薪酬、福利待遇等的繳納或發放均由乙公司自行承擔;乙公司制定管理制度,督促服務人員遵守,對違反規章制度的服務人員進行處罰等內容??梢源_認配送人員系由乙公司負責招募、管理并發放報酬的,甲公司與李某之間不存在雇傭關系。
?。ǘ┮夜鞠道钅车挠萌藛挝?。
根據前述合同乙公司系“某買菜軟件”廣安門站點的承攬方、管理方以及配送活動受益方。結合李某在該站點從事配送工作、李某的工資實際系由乙公司支付、乙公司為李某投保有個人意外險等其他事實??梢哉J定李某與乙公司具有人身和經濟上的從屬性,乙公司系李某的用人單位。
?。ㄈ├钅撑c丙公司不具有雇傭關系。
雖然乙公司與丙公司簽訂有《丙公司平臺服務協議》,但根據協議的內容以及丙公司陳述可知,丙公司僅為信息發布平臺。配送員的任務由乙公司確認,配送員的報酬也由乙公司支付至丙公司平臺,再由配送員自行提現,因此現有證據不能證明李某與丙公司具有雇傭關系。
綜上所述,李某與乙公司之間存在雇傭關系,李某在執行工作任務過程中造成的他人損失應當由乙公司負責賠償。
目前網絡配送業務存在多種經營模式,發生事故后往往爭議較大,法院通常會結合各方證據,從勞動合意、日常管理、薪酬結算、保險投保等多方面來認定騎手與某方是否存在勞動/雇傭關系。
建議網絡配送平臺企業(各種配送平臺的運營主體)與配送服務公司(配送活動的承攬/分包/勞務企業)、信息發布平臺等各主體在合作時明確自身定位,協議確定好各自的權利義務、騎手發生事故后的責任承擔方式,盡量通過為騎手投保保額較高的雇主責任險/個人意外險并附加第三者責任險的方式來分擔自身風險。
騎手如果在配送過程中發生事故,建議保留好事故認定書、配送訂單任務截屏、保險信息截屏、與各方簽訂的紙質/電子合同、服務費/工資發放記錄等證據材料,以確定真正的責任承擔主體,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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