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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管產品未清算,如何認定投資人是否形成實際損失?
來源:盈科王雨昕團隊發布時間:2023-03-14瀏覽量:0
【案情簡介】
JZ公司作為直銷機構向周某某銷售涉案私募基金,2016年6月,投資人周某某與基金管理人JZ公司、基金托管人招商證券簽訂了涉案《私募基金合同》,載明“本基金募集資金主要投資于由GTMA作為執行事務合伙人發起設立的MAWH的有限合伙人份額”,并約定“投資策略”為本基金募集資金主要投資于北京GTMA資本管理有限公司(執行事務合伙人)(以下簡稱GTMA)、廣州HYAF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HYAF)作為普通合伙人發起設立的廣州天河MAWH投資合伙企業(有限合伙)(以下簡稱MAWH)。根據合伙協議的約定,該合伙企業主要對某機械有限公司(上市公司)進行股權投資。2016年6月20日,周某某向JZ公司支付了基金認購款300萬元。
2018年7月,管理人JZ公司發布《公告》,告知涉案私募基金投資者本基金按合同約定進入一年的延長期。
2019年6月10日,JZ公司發布《公告》,告知涉案私募基金投資者:涉案私募基金在基金合同約定的存續期在2019年6月底到期后進入清算期。
2019年10月28日,JZ公司發布《臨時信息披露公告》,告知涉案私募基金投資者:在涉案私募基金募集及存續期間,MAWH基金管理人GTMA及其實際控制人和法定代表人周某,通過偽造交易法律文件、投資款劃款銀行流水、投后管理報告、部分資金已到賬的銀行網頁及視頻,惡意挪用基金資產,并已于2019年10月20日失聯;對上述涉嫌犯罪行為,JZ公司已向公安機關報案,某市公安局經偵支隊以涉嫌合同詐騙于2019年10月25日出具了《受案回執》。
讓投資者始料未及的是,涉案基金的2.3億資金根本沒有投入某機械有限公司(上市公司),而是被案外人周某挪用,且案外人早已逃往海外,至此失聯。投資者周某某遂向法院請求判令管理人返還基金投資款300萬元,認購費3萬元,并賠償損失。被告JZ公司、JP公司主張,在基金清算未完成的情況下,周某某的損失未實際發生,不具備索賠的前提。周某某則主張,現案涉基金份額已沒有實際價值,實際損失已經發生。
【判決結果】
一審判決:
一、JZ公司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周某某基金投資款損失3,000,000元、認購費損失30,000元;
二、JZ公司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周某某截至2019年8月19日的資金占用損失450,924.66元以及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判決生效之日止的資金占用損失(以3,000,000元為基數,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
三、JP公司對JZ公司上述第一、二項賠償義務承擔連帶責任。
二審判決:
駁回JZ公司、JP公司的上訴,維持原判。
【律師解讀】
二審某市金融法院認為,基金的清算結果是認定投資損失的重要依據而非唯一依據,有其他證據足以證明投資損失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認定損失。
本案中,案涉基金資產已被案外人惡意挪用,涉嫌刑事犯罪,且主要犯罪嫌疑人尚未到案。其次,《私募基金合同》約定,案涉基金的權益基礎為MAWH對某機械有限公司的股權收益?,FMAWH并未依照基金投資目的取得某股權,合同約定的案涉基金權益無實現可能。同時,現實客觀情況是,募集的基金資產已經脫離管理人控制,清算小組也未接管基金財產。因此,考慮到基金清算處于停滯狀態,無法預計繼續清算的可能期限,且無證據證明清算小組實控任何可清算的基金財產,如果堅持等待清算完成再行確認當事人損失,無異緣木求魚。
二審某市金融法院在2021年4月做出的終審判決認定:“資管產品投資項目因非法占地被認定為違法建筑、存在偽造審批文件行為以及被責令拆除、恢復原狀及禁止銷售等相關事實。資管產品并未依照合同約定取得股權,未按照合同約定的投資范圍進行投資,直接導致投資人的投資沒有財產作為保障。綜合以上事實可推定投資人對其全部投資的損失已經發生?!?
在管理人、托管人存在明顯違約行為或者重大過錯的案件中,其投資損失已經基本形成定局,在傾斜保護投資者的環境下,法院結合具體情況推定或者確定損失已經發生,則清算未完成也可以認定投資者已遭受實際損失。投資者發現相關情況,應盡早積極聯系專業人士,獲得最有利于保護自身利益的解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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