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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商是否履行交付房屋,怎樣認定?
來源:盈科王雨昕團隊發布時間:2023-03-14瀏覽量:0
【案情簡介】
原告包某與被告某置地公司于2010年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原告向被告購買某市毛家園路XXX弄XXX號XXX室房屋。2011年12月,原告收到被告發出的《房屋交付通知書》。2012年1月13日被告向原告發出《房屋交付通知催告函》,通知原告于2012年1月20日辦理房屋交付手續。2012年4月22日原告驗收房屋,原、被告雙方均發現并認可房屋存在質量問題和安全隱患,以房屋維修處理記錄單確認房屋存在主臥衛生間開門時會碰到壁櫥玻璃門,可能直接導致壁櫥玻璃門碎裂的問題。至2015年8月5日,原告知悉被告已修復?,F原告起訴法院,要求被告按照租金20075元/月的標準賠償原告2012年4月22日至2015年8月5日的經濟損失。在審理過程中,經原告申請,法院委托某某房地產土地估價有限公司對系爭房屋的市場租金進行評估。該公司估價2012年4月22日至2014年12月22日的總租金為人民幣668,000元。
【判決結果】
被告某置地公司支付原告包某補償款20000元,駁回其他訴訟請求。
【律師解讀】
原、被告簽訂的《上海市商品房預售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雙方均應全面履行。該合同第十三條約定,該房屋符合第十條的交付條件后,被告應在交付之日前三天書面通知原告辦理交付該房屋的手續,原告應在收到該通知之日起七天內,會同被告對該房屋進行驗收交接。第十五條約定,該房屋的風險責任自該房屋交付之日起由被告轉移給原告。如原告未按約定的日期辦理該房屋的驗收交接手續,被告應當發出書面催告書一次。原告未按催告書規定的日期辦理該房屋的驗收交接手續的,則自催告書約定的驗收交接日之第二日起,該房屋的風險責任轉移由原告承擔。另外,根據合同補充條款約定,原、被告雙方同意對本合同第十三條、第十五條補充如下:若原告在被告發出的交房通知書約定的日期內,未會同被告辦理房屋交付手續的,則被告將有權按照合同第十五條之約定處理。并且若原告未按被告書面催告的日期辦理房屋驗收交接手續的,視為被告已經完全履行完畢對該房屋的交付責任,原告亦已經對房屋圓滿進行了驗收交接并且認同該房屋符合本合同附件三的標準,自催告書約定的驗收交接之日第二日起該房屋的風險責任及繳納物業管理費的義務一并轉移由原告承擔,同時被告對該房屋承擔的保修期開始,原告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延長該房屋的保修期限。1.被告何時已經履行完畢對案涉房屋的交付責任?根據上述合同約定,自催告書約定的驗收交接之日第二日起該房屋的風險責任及繳納物業管理費的義務一并轉移由原告承擔,也即自2012年1月21日起,被告已經完全履行完畢對該房屋的交付責任,原告亦已經對房屋圓滿進行了驗收交接并且認同該房屋符合本合同附件三的標準。因此原告以房屋存有質量問題不滿足交付條件為由要求被告賠償該段時間內的租金損失,法院不予支持。2.被告對房屋存在的瑕疵應當履行保修義務。根據合同約定,自催告書約定的驗收交接之日第二日起(即2012年1月21日起),開始計算被告對該房屋承擔的保修期。2012年4月22日,雙方在房屋維修處理記錄單記載的內容僅為保修范圍之內容,被告理應予以適當補償,補償金額法院根據估價報告及適當的修復時間酌情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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