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僅有社保記錄,勞動關系是否成立?
來源:盈科王雨昕團隊發布時間:2023-03-14瀏覽量:0
【案情簡介】
2015年1月1日,王某入職某出版社,雙方簽訂一年的勞動合同,月工資1萬元。工資前期由出版社支付,后期由出版社子公司影視中心公司賬戶支付。雙方勞動關系于2020年12月31日解除,出版社未足額支付王某在職期間的工資。王某提交《勞動合同書》、社會保險個人繳費信息對賬單、《關于商請借調王某同志的函》進行證明:《勞動合同書》期限為一年,甲方為出版社,甲方用人單位為影視中心。社會保險個人繳費信息對賬單顯示出版社為王某繳納了社會保險,銀行對賬單顯示由影視中心公司賬戶給王某代發工資。王某向北京市某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要求確認與出版社在2015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并支付工作期間工資差額20萬元。
【判決結果】
駁回申請人王某的勞動仲裁請求。
【律師解讀】
本案系確認勞動關系糾紛案。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關鍵在于看用人單位是否對勞動者提供的勞動力形成控制與支配以及相對應的勞動者是否在用人單位的指示、命令下提供勞動。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頒發的《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第二條規定: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四)考勤記錄……。
本案中,雖然王某社保由出版社繳納,但該情況尚不足以作為認定王某所主張的事實的充分依據。實務中社保由其他公司繳納的情況并不少見。本案關鍵證據卻是出版社的子公司影視中心公司支付工資的工資支付憑證。王某也沒有提供“工作證”、“服務證”證明其在出版社工作。王某無法提供證據證明其工作是否受出版社的指示與命令。申請人工作內容(編導工作)亦沒有在申請人的業務范圍之內。因此,王某與出版社之間不存在著直接控制與被控制、支配與被支配的關系。鑒于王某的其他仲裁請求(支付工資差額)需建立在其與出版社存在勞動關系的基礎上。因此,勞動仲裁委員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作出上述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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