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碰瓷敲詐醉駕車輛,如何處理?
來源:盈科王雨昕團隊發布時間:2023-03-14瀏覽量:0
【案情簡介】
2018年8月下旬,趙某找到張某,二人商議尋找酒駕人員“碰瓷”,敲詐錢財。后張某聯系韓某、周某加入,共同參與。逐漸形成以張某為首,趙某、韓某為骨干成員,周某為積極參加者的惡勢力犯罪集團。
自2018年9月1日以來,該犯罪集團分工配合,在A市某區內采取在飯店門口蹲點,發現疑似醉酒駕駛人員后電話通知同伙駕車尾隨,故意撞車制造交通事故,其他成員隨即趕到現場,依仗人多勢眾恐嚇對方,以對方醉駕要報警處理相要挾,漫天要價,勒索錢財。
2018年9月15日,張某、趙某、韓某、周某等人在實施犯罪的過程中被民警識破后被當場抓獲。
【判決結果】
一、被告人張某、趙某、韓某、周某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到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
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被告人張某所有的車牌號為豫××××大眾轎車予以沒收;贓款予以追繳,返還被害人。
【律師解讀】
首先,張某四人是否構成團伙犯罪。依據《刑法》規定,二人以上實施的犯罪可以稱之為“團伙”犯罪,但在人數上和組織構成上要區分共同犯罪和集團犯罪?!皥F伙”犯罪一般應當具備以下幾個方面的特點:
第一,人數上滿足三人及以上,并且“團伙”的主要成員固定或者基本固定;
第二,“團伙”成員經常糾集在一起進行一種或者數種嚴重的刑事犯罪活動;
第三,犯罪“團伙”有預謀地實施犯罪活動。
本案中,張某與趙某、韓某、周某為勒索他人財物而糾集到一起,相互分工配合,有組織地實施犯罪活動,并逐漸形成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且該組織通過制造交通事故的方式,利用人多勢眾和被害人擔心被交警處理的恐懼心理,勒索財物,為非作惡。不僅侵犯他人人身財產權益,還多次擾亂交通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應以惡勢力犯罪集團論處。
其次,張某四人的罪名應如何認定。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張某與趙某、韓某、周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抓住了受害人飲酒后駕車不敢報警的心理,為了息事寧人不得不答應張某等人的要求,給出巨額費用。王某等人是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向受害人索要巨額費用沒有合法的客觀事實依據。因此,王某等人構成敲詐勒索罪。
喝酒后開車不僅害人害己,更有可能碰到“碰瓷”。駕車時要遵紀守法,不給“碰瓷”可趁之機。碰到“碰瓷”更要及時報警,讓警察依法處理,不要心存僥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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