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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出軌,離婚時女方如何爭取更多的權益?
來源:盈科王雨昕團隊發布時間:2023-03-14瀏覽量:0
【案情簡介】
2020年初,李女在發現林男出軌后,雙方開始分居。第一次離婚訴訟中,法官采信了林男不想離婚并改邪歸正的言論,判決不予離婚。六個月后,林男先發制人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并一改以往認錯的態度,對自己出軌的事實不予承認并企圖污蔑李女。李女應訴后要求林男支付精神損害賠償金5萬元,孩子由李女撫養和獲得大部分夫妻共同財產。
李女在發現林男出軌后就下定決心要離婚,但并沒有打草驚蛇,雙方進行了離婚談判。本案是雙方談判未果后,李女經各方比較篩選,選擇了專注于法律、心理和談判專業服務,訴訟與非訴處置方式融為一體,實戰經驗豐富的專業婚姻律師團隊,最后指定由劉敏律師作為代理律師。
【判決結果】
一審判決:
一、準予原告林某與被告李某離婚;
二、原告林某、被告李某婚后共同子女林某,由被告李某撫養,原告林某給付被告李某子女撫養費;
三、原告林某、被告李某婚后家庭共有財產:房產一套,歸原告林某所有,原告林某給付被告李某財產補償款40萬元;
四、原告林某向被告李某支付精神損失費1萬元,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履行。
原告林某、被告李某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二審判決:
駁回上訴人林某、李某的上訴,維持原判。
【律師解讀】
本案第一次訴訟法院很難判離婚,我方目的得通過訴訟先把對方出軌事實認定;第二次離婚訴訟時,我方再要求孩子撫養權及撫養費,對方因出軌過錯應賠償的精神損害賠償款和照顧無過錯方原則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作為專業的婚姻律師都清楚,離婚訴訟中掌握合法的出軌證據是特別難得且重要的。在目的與手段均合法的前提下,如何拿到對方的出軌證據十分關鍵。李女成功拿到林男出軌的確鑿證據后,再拿此“尚方寶劍”刺破林男在庭審中不承認出軌的虛偽面具。
一、精神損害賠償
由于林男出軌行為屬于《民法典》第1091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五)其他重大過錯?!敝械牡?項“其他重大過錯”的情形,并且李女對出軌零容忍,向法院提出林男出軌違背夫妻忠誠義務屬重大過錯,是雙方離婚的根本原因。李女作為無過錯方要求林男給付精神損害賠償。由于《民法典》頒布時間較短,法官在離婚訴訟中作出精神損害賠償的判決較少。我方陳述事實及提供出軌證據的同時,不斷向法官陳述要求對方給付精神損害賠償款以彌補李女遭受精神損害的必要性。最終一審法官采納了意見并認定了對方出軌的事實與證據,判決林男賠償李女精神損害賠償1萬元。林男不服一審判決后隨即向二審法院上訴,但在二審法院認真審理雙方事實及證據后,依舊作出維持原判支持林男支付精神損害賠償1萬元給李女的終審判決。
二、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由于房屋為林男婚前購買,并登記在其名下,但婚后仍在還貸。林男為了少分夫妻共同財產,伙同其母親偽造“借名買房”的假象。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78條第2款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不動產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民法典第1087條第1款規定的原則,由不動產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我方通過調取林男的銀行流水,抽絲剝繭從中找到其聯合母親偽造“借名買房”虛假事實的證據,成功說服法官為李女爭得四十萬的房屋補償款。同時還要求法官結合照顧無過錯方、女方及子女的原則,在分割財產的時候對李女予以多分。最終一審法院支持了我方的請求并判決林男給付李女四十萬的房屋補償款。判決作出后我方做了防守性上訴,林男也上訴了,但二審法院在認真審理雙方提交的事實與證據后同樣維持原判。
每一個案件都有獨特的處理方法,如何緊密結合當事人個體情況并且將心理輔導、法律談判、專業服務融為一體是考驗婚姻律師的關鍵,否則可能事與愿違,結果也會大相徑庭。本案是又一次有效綜合法律點及證據,考慮客戶個體情況,陪同當事人成長,從根本上擁有了面對婚姻失敗并解決未來人生難題的能力。此案成功在分析事實證據,動態案情評估可達的預期訴求,當事人從心理角度得到了頗多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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