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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的車輛貶值損失,是否應該賠償?
來源:盈科王雨昕團隊發布時間:2023-03-14瀏覽量:0
【案情簡介】
2021年10月16日13時,被告駕駛小型轎車與原告駕駛的涉案車輛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車輛接觸部位損壞,被告所駕車輛前部受損,原告所駕涉案車輛尾部受損。經交警部門認定,被告負事故全部責任,原告無責任。后涉案車輛維修費用支出17,500元,已由保險公司支付。
訴訟中,原告申請對涉案車輛貶值損失進行評估鑒定,產生鑒定費用8,000元。鑒定公司出具鑒定報告書,評估涉案車輛貶值損失為13,400元。原告的訴訟請求為:被告賠償原告車輛貶值損失13,400元及鑒定費8,000元。
【判決結果】
被告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車輛貶值損失13,400元,鑒定費8,000元。
【律師解讀】
一、關于交通事故的財產損失,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的“財產損失”,是指因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權人的財產權益所造成的損失。第十二條規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財產損失,當事人請求侵權人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維修被損壞車輛所支出的費用、車輛所載物品的損失、車輛施救費用;(二)因車輛滅失或者無法修復,為購買交通事故發生時與被損壞車輛價值相當的車輛重置費用;(三)依法從事貨物運輸、旅客運輸等經營性活動的車輛,因無法從事相應經營活動所產生的合理停運損失;(四)非經營性車輛因無法繼續使用,所產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費用。
根據以上規定,車輛貶值損失并非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中的法定賠償項目,該損失為車輛發生事故并經維修后產生的經濟價值降低損失,是否予以支持,應根據具體案件的情形及車輛狀況等予以綜合考量。在司法實務中,對該項賠償項目持謹慎態度,原則上不予支持。實踐中,也分為三種情形,即支持、不支持以及酌情予以支持。
二、不支持車輛貶值損失的理由一般都考慮哪些情形?
從理論上講,損害賠償的基本原則是填平損失,因此,只要有損失就應獲得賠償,但司法解釋最終沒有對機動車“貶值損失”的賠償作出規定。主要原因在于目前尚不具備完全支持貶值損失的客觀條件:(一)雖然理論上不少觀點認為貶值損失具有可賠償性,但仍存有較多爭議,比如因維修導致零部件以舊換新是否存在溢價,從而產生損益相抵的問題等;(二)貶值損失的可賠償性要兼顧一國的道路交通實際狀況。在事故率比較高、人們道路交通安全意識尚需提高的我國,賠償貶值損失會加重道路交通參與人的負擔,不利于社會經濟發展;(三)我國目前鑒定市場尚不規范,鑒定機構在逐利目的驅動下,對貶值損失的確定具有較大的任意性。由于貶值損失數額確定的不科學,導致可能出現案件實質上的不公正,加重侵權人的負擔;(四)客觀上講,貶值損失幾乎在每輛發生事故的機動車上都會存在,規定貶值損失可能導致本不會成訴的交通事故案件大量涌入法院,不利于減少糾紛。
以上這些考慮因素也不無道理,如果不加區分只要鑒定機構作出了車輛存在貶值損失的鑒定結論,法院都一律支持,那么就不是以審判為中心了,很可能因為利益的驅使,或者因為鑒定人員技術水平的不同而形成大相徑庭的鑒定結論。甚至會出現雙方各自申請鑒定,而鑒定結論不同導致法院無所適從的尷尬局面。對于車輛貶值損失在一般情況下不予支持是有其合理性的。
三、對于支持車輛貶值損失的裁判都存在哪些共性?
一般情況下,對于車輛貶值損失持謹慎態度,但是并非絕對不予支持。我們也看到了很多裁判對于車輛貶值損失是認可的。在少數特殊、極端情形下,法院也會考慮予以適當賠償。這些因素主要包括了以下幾個方面:(一)涉案車輛較新、行駛里程較短;(二)涉案車輛購買價格較貴、維修價格較大;(三)涉案車輛受損部位及受損嚴重程度;(四)涉案車輛修復后,很難完全恢復到事故前所具有的質量和駕駛性能,無法達到出廠時的安全標準,車輛的正常使用壽命或經濟使用年限明顯縮短;(五)合法鑒定機構經過法定程序作出的鑒定結論。
貶值損失是由汽車作為一種機械構造物本身的物理屬性所決定的,車輛遭受侵害后,一種客觀存在的財產損失。并非車輛已經修復或者更換部件,車子就是完好的,即使修補更換得再好,但是經過拆解安裝、鈑金切割、噴涂拋光等修復工藝后,本身原始性能已經改變,車輛的故障率升高,使用壽命會縮短。
另外,貶值損失也表現為汽車使用人的心理狀態的失落。比如,消費者花巨資購買了一輛高檔進口車,才開了兩天就被撞得面目全非,即使修得再好,從表面看上去完全如新,但從消費者的心理來講,原來追求享受“高級全新”的心理需求一下子落空,現在去開這輛車,他會感覺這輛車是事故車,會存在安全隱患。從事故車的市場接受程度以及轉讓率等方面來講,消費者對此車的價值期望也會大大降低。
本案中,法院認為,民事主體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被告負事故全部責任,作為直接侵權人,應對事故所造成的損失承擔合理賠償責任。原告受損車輛雖已修理完畢,但受損車輛購買時間較短、涉案事故造成維修費較高,故認為原告所述的貶值損失客觀存在,應依據鑒定報告予以賠償?,F原告主張被告賠償車輛貶值損失13400元及鑒定費8000元,于法有據。
綜上所述,雖然《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未將機動車“貶值損失”作為賠償項目,但這并不意味著機動車“貶值損失”就一定不能得到賠償,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具體的案件情況對機動車“貶值損失”問題進行處理。在司法實踐中,何為特殊、何為極端并沒有統一的裁判標準。比如車輛購買多長時間算新車或超過多長時間不算新車?車輛的里程數多少算短?維修的價值在多少錢以上算貴或者維修價值跟車價相比達到多少比例算高?司法鑒定結論在什么情況下能夠被全部采納?酌情采納的依據如何確定?這些情形目前還只能依靠法官的自由裁量權來進行判斷,所以呼吁立法部門能盡快出臺相應的法律法規、司法解釋或者實施細則,將裁判標準進一步細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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