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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東依法行使知情權,法院如何判決?
來源:盈科王雨昕團隊發布時間:2023-02-20瀏覽量:0
【案情簡介】
某瑞公司于2014年10月21日成立,類型為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為楊某,工商登記及公司章程中均顯示劉某為該公司股東。自2017年5月1日劉某成為公司股東,某瑞公司一直未向劉某公布財務會計報告且稱公司經營一直處于虧損狀態。劉某多次向某瑞公司申請復制、查詢相關的股東會會議記錄以及會計賬簿,某瑞公司均予以拒絕。
2020年12月28日,劉某通過快遞向某瑞公司法定代表人發送了《告知函》,提出以下要求:
1. 查詢、復制公司自成立以來的全部執行董事決議及監事決議;
2. 查詢復制公司自2017年5月1日至實際查詢日的所有股東會會議記錄、股東會決議、財務會計報告;
3. 查詢、復制公司自2017年5月1日至實際查詢日的所有會計賬簿等文件; 就以上事項,望公司收到此函后3個工作日內與我進行聯系,準備好相關資料,如公司預期不予答復,劉某作為公司股東將采取進一步法律措施。楊某于2021年1月3日簽收該快遞。
【判決結果】
被告某瑞公司置備自2017年5月1日起至判決生效之日止的股東會會議記錄、財務會計報告、執行董事決定、監事決定、會計賬簿(包括總賬、明細賬、日記賬)于其住所地供原告劉某查閱、復制,在原告劉某在場的情況下,可以由原告劉某委托的注冊會計師及律師在場協助查閱。
【律師解讀】
(一)公司股東知情權系股東所享有的法定權利,任何人不得剝奪或限制。
某瑞公司工商登記材料記載,劉某系某瑞公司股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之規定,公司的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故劉某要求查閱、復制自2017年5月1日起的所有股東會會議記錄、財務會計報告、執行董事決定、監事決定于法有據,系股東所享有的法定權利,任何人不得剝奪或限制。
(二) 股東劉某提起訴訟要求查閱會計賬簿是否滿足法律規定的前置條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之規定,股東申請查閱公司會計賬簿應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說明目的。劉某已于2020年12月28日向某瑞公司法定代表人郵寄了《告知函》,說明了查閱目的,楊某確認已收到上述函件。雖然某瑞公司并未明確拒絕劉某的查閱請求,但亦未提供會計賬簿供其查閱,劉某已經履行了法律規定的程序,其提起股東知情權訴訟的前置條件已經滿足。故劉某要求查閱某瑞公司自2017年5月1日起的會計賬簿,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ㄈ┤绾未_定股東知情權查詢財務報表、賬簿之范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之規定,對于股東可以行使知情權的范圍進行了明確的列舉,公司的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又根據《會計法》及《企業會計準則》之規定,財務會計報告包括會計報表及其附注和其他應當在財務會計報告中披露的相關信息和資料,應當包括(一)會計報表;(二)會計報表附注;(三)財務情況說明書。會計報表至少應包括下列組成部分: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所有者權益變動表及相關附表。會計賬簿包括總賬、明細賬、日記賬。另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之規定:納稅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申報期限、申報內容如實辦理納稅申報,報送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以及稅務機關根據實際需要要求納稅人報送的其他納稅資料。國家稅務總局納稅指南中明確列明財務會計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所有者權益變動表、附注,公司在向稅務機關報送財務報告時應當提供以上報表。因此,公司應該具備上述財務報表及會計賬簿材料,且應當向股東提供。
(四) 如何保障達到行使股東知情權之目的?
股東一般并非財務專業人士,其在行使股東知情權時,并不能完全理解公司特定文件資料的全部內容,為保障達到行使股東知情權的目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四)》之規定:“股東依據人民法院生效判決查閱公司文件材料的,在該股東在場的情況下,可由會計師、律師等依法或者依據執業行為規范負有保密義務的中介機構執業人員輔助進行”,所以股東劉某在行使股東知情權時可以委托會計師、律師等依法或者依據執業行為規范負有保密義務的中介機構執業人員輔助進行。
【注:公司法當前已失效,請參考民法典的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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