團建時受傷能認定為工傷嗎?
李某于2019年8月入職天津XX科技公司,簽訂了為期3年的合同,擔任銷售崗位。2020年7月,公司組織團建,全體公司成員一同去某景區(qū)游覽,在景區(qū)參觀過程中,李某不慎摔傷,導致腿部骨折,經(jīng)鑒定屬于十級傷殘。公司向人社局遞交了工傷認定申請,但人社局認為李某受傷不在工作期間、不在工作崗位且與工作無關,故作出不予認定工傷的決定。
李某為保護自身利益,經(jīng)朋友介紹找到本律師,本律師代理后,就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的決定申請行政復議。但復議機關決定維持了不予認定工傷的決定書。之后,本律師代理李某向法院提起訴訟。
庭審中,本律師充分表達了我方的觀點:李某按公司活動安排到景區(qū)游覽。該活動系由公司組織并承擔經(jīng)費,是職工的一項福利待遇,該活動本身并不脫離職工身份而單獨存在。故上述活動與工作有本質聯(lián)系,是該公司的一項正常工作安排。因此,李某參加上述活動屬于因工外出。同時,李某受傷地點位于景區(qū)內,并非其違反公司安排自行參加的其他活動。李某在該景區(qū)內受傷,屬于因工作原因受到傷害。綜上,李某在參加上述活動時受傷,屬于《工傷保險條例》中規(guī)定的因工外出期間,因工作原因受傷的情形。故人社局將李某的情形不予認定為工傷的結論系適用法律錯誤,法院應予糾正。
法官審理本案后認為:團建活動系公司統(tǒng)一安排,受公司管理,由公司承擔費用,故參加團建活動應屬于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及工作職責的合理延伸,屬于《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五項規(guī)定的因工外出受傷認定為工傷的情形。
最終,法院認可了本律師的觀點,最終判決撤銷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認定在公司組織的旅游活動中受傷屬于工傷范圍,責令其在法定期限內對李某的工傷認定申請重新作出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