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后請客戶吃飯過程中猝死,能否認定為工傷
張某于2020年入職某銷售公司,擔任天津地區(qū)區(qū)域銷售經理一職,并與公司簽訂了三年期勞動合同,2021年7月某天下班后,為感謝大客戶們上半年對公司業(yè)務的支持宴請幾位主要客戶及家屬吃飯,晚上8點多,張某感覺身體不舒服,在飯店簡單救治后無效便去醫(yī)院就診,經搶救無效于21時許死亡,死亡原因:呼吸心跳驟停。
2021年8月,公司向人社局提交了張某的工傷認定申請。《司法鑒定意見書》載明:張某心血檢出乙醇含量小于5mg/100ml,未達致死量。鑒定意見為:張某系冠狀動脈粥樣硬化性心臟病致心源性猝死。2021年10月,人社局作出《不予認定視同工傷決定書》,認為張某呼吸心跳停止,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規(guī)定的情形,決定不予認定為視同工傷(亡)。
公司不服,為維護自身權益,經朋友介紹找到本律師,本律師代理后,先就人社局不予認定工傷的決定申請行政復議。復議機關決定維持了《不予認定視同工傷決定書》。
但是,本律師認為:張某作為區(qū)域銷售經理,其主要職責是負責推銷公司業(yè)務,招攬和維護客戶。宴請大客戶,主要目的是為了拓展公司業(yè)務,為公司謀取利益。且該宴請行為已經公司領導同意,并與其工作職責相關,并非個人行為。故該宴請時間和地點應當視為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因此,本律師認為張某在宴請過程中突發(fā)疾病在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應屬于工傷。
為維護公司的權益,本律師代理公司提起訴訟。經過一審、二審兩個階段,二審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在于張某的死亡是否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視同工傷的情形?!豆kU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fā)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張某宴請目的是為了拓展公司業(yè)務,宴請時間和地點應當視為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最終二審法院判決:撤銷《不予認定視同工傷決定書》和《行政復議決定書》,由人社局重新作出行政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