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原告:xx(北京〕 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區(qū)xxx。
法定代表人 :xxxx董事長 。
委托訴訟代理人 :xx,女,該公司員工 ,住公司宿舍 。
委托訴訟代理人 :王x,北京xx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李x,男,19xx年 x月 1x日出生,漢族 ,無職業(yè) ,住xxx ,公 民 身 份 號 碼xxx。
委托訴訟代理人 :李永紅 ,河北信正律師事務所律師 。 原告xx( 北京〉 科技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xx公司) 與被
告李x勞動爭議一案 ,本院立案后 ,依法 適用普通程序 ,公開開 庭審理了本案 。原告xx公司的委托 訴訟代理人韓x 、王x,被 告李x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李律師到庭參加訴訟 。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
xx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 :要求無需支付李x違法解除
勞動合同賠償金 102 583. 88 元 。事實和理由:李x與xx公司簽訂了 勞動合同書,約定李x擔任技術支持崗位 ,月工資7000 元, 勞動合同期限自 2017 年 11 月 10 日至 2019 年 11月 9 日止;后期限屆滿 ,雙方于 2019 年 11月 10 日簽訂了勞動合同續(xù)訂書 。同時,在 2019 年 11 月 6 日簽訂 《 員工保密協(xié)議》 。2021年9月5日,網名為一諾xx的舉報人在xx家拍攝團隊售后群中貼出一張備注為李x借款的 3 萬元支付寶轉賬記錄,xx公司人員詢問怎么回事后,舉報人私信添加xx公司人員為好友,后通過與舉報人的溝通 ,得知李x私自向包括舉報人在內 的一些人集資 ,在外和一個名為李x的人成立了 一個與xx公司相同業(yè)務的公司 ,公司名稱為深圳市xx立科技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x立公 司〉 ,并且提供 了很多與李x相關的微信聊天記錄 ,在聊天記錄中不僅提到李x成立了自己的團隊,同時利用職務的便利違規(guī)使用xx公司的設備用于其自己成立的公司進行牟利,更為惡劣的是李x為了防止因其自身嚴 重違規(guī)行為出現問題,還準備招聘其他人員安排到 xx公 司就職以作備份 。2021年10月,xx公司針對舉報人反應的上述情況進行了相關調查,并結合xx公司設備的審批 、使用情況及合作客戶拍攝量減少等多種因素后查明,李x在職期間多次申請xx公 司的設備進行使用 ,并在李x申請的設備中出現了不屬于xx公司業(yè)務的記錄以及存在不屬于xx公司員工的他人信息 。同時因李x在職期間就曾有過向xx公司客戶索 賄的情況,但李x 當時以家庭困難為由進行辯解,出于同情及人性化考慮進行告誡后并未做嚴 重處罰 。但xx公司的此次寬厚原諒不但沒讓李x感恩 ,反而更加肆無忌憚的再次做出嚴重違反法律及規(guī)章制度的行為,故xx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13 日向李x發(fā)送《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 》 并要求李x配合交接 、驗收設備 ,李x 非但拒不配合 ,在xx公司清點設備時還發(fā)現有多個由李x獨立負責保管的設備存在人為毀壞或密碼鎖死的情況 。根據 《 員工手冊》第三十四條 “ 員工不得從事 、參與 、支持 、縱容對公司有現實或潛在危害的行為” ;第四 十六 條 “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 司有權進行對其警告 :未經許可 ,濫用公司設施 、設備 、物品或公司其他財產的” ;第四十七條“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有權視情況對員工進行辭退處理 :員工違反保密制度 ,泄露公司業(yè)務或管 理機密的 :有瀆職或偷竊行為的利用職務上的方便 ,索取或收受賄賂的 、回扣或好處的” ;第 六十七條 “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且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 :嚴 重失職、營私舞弊 ,對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同時根據雙方簽訂的《 員工保密協(xié)議》第二條 6 項 “ 乙方應妥善保管 辦公室鑰匙等公司財產以及所有與工作有關的技術資料 、實驗設備 、實驗材料客戶名單等傳真 、儀器以及其他均歸甲方所有的謀取私利 ” :另根據 《技術支持部門管 理規(guī)定》 第二條 5 項 “ 不得與客戶產生任何直接經濟相關往來索要紅包 、補助、回扣等直接 解除勞動合同 ” ;最后根據雙方簽訂的 《 勞動合同書》 第二十一條已經明確約定李x已詳細閱讀并了 解xx公司各項規(guī)章制度 ,認同并自覺遵守各項規(guī)章制度中的所有規(guī)定 。綜 上所述,李x不僅已經在明知公司規(guī)章制度 、保密協(xié)議及員工手冊的情況下 ,仍然做出嚴重違反規(guī)章制度的行為 ,并且因其利用職務便利 、營私舞弊的行為直接造成xx公司客戶的流失所帶來的巨大經濟損失 ,同時還嚴重影響了xx公司的聲譽,故李x的行為嚴 重違反了法律的誠實信用 、公序良俗原則以及員工愛崗敬崗的樸素規(guī)范,故結合以上事實 、規(guī)章制度及相關協(xié)議約定 ,xx公 司根據勞動合同 法 第三十九條解除勞動合同是有事實以及法律依據的 ,并非違法解除。故xx公司不服京海勞人仲字 [ 2022 ] 第 7240 號裁決書的結果 ,訴至法院 。
李x辯稱 ,一、xx公司在收到一段 網名為 “一諾xx ”之人的微信舉報內容后 ,將李x辭退 。“ 一諾xx” 是借錢給李x之人的老婆,其根本不清楚李x與xx立公司之間的關系 ,因沒有拿回借款,遂捏造事實污蔑李x ,李x是向其老公朱x借款,李x與x立公司僅是試用買賣關系 ,李x并未實際參 與x立公司的經營,僅僅是為了售出產品對xx立公司進行過相關的培訓 ,李x'也并 非其所述的是該公司的實際控制人 。李x為xx公司銷 售攝影產品是之前在北京總部時就存在的現象 ,xx公司一直是默認此行為 ,比如與廣東xx電子商務有限公司、xx集團等公司的合作均是李x促成 ,xx集團的交易也是先行交付設備,后續(xù)才付款的 。xx公司辭退理由是“在職期間多次違反公司規(guī)
章制度,涉嫌違規(guī)使用備用設備”,而xx公司 管理混亂 ,設備使用不需要批準 ,只需要告知上級領導 ,xx公 司一直默認 。由此可知在x趣公司這種情況是普遍存在的 ,而不是李x一人的行 為 ,由此李x也就不存在違反公司規(guī)章制度的 行為 ,故xx公司的行為屬于違法辭退 。在李x向xx公司 微信或郵箱提交的情況 說明及申訴書及后續(xù)的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中可以看 出,xx公司并未向李x明確告知辭退原因 ,僅說明李x“ 涉嫌” 使用公司 設備。從xx公司提交的證據材料中的獲取證據材料的日期可以看出xx公司是在將李x辭退之后才開始找尋證據證明自己辭退李x的行為是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 。二、該攝影設備需要后臺開啟權限才可以使用 ,李x將設備拿給xx立公司試用是因為 xx立公司打算購買 ,xx公司對于這種行為是認可的,李x是經過xx公 司同意的。若xx公 司未同意,設備未經過公司開啟權限根本無法使用 。從xx公司提供的xx立公司作為xx公司的供應商證據可以看出,早在2021年6月23日,xx立公 司就是xx公司的供應商 ,李x與xx立公司有接觸完全合理 ,xx立公司打算購買xx公 司的攝影設備 ,但需要試用 ,xx公司為 李x開啟后臺授權,李x才可以把設備交給xx立公司試用 。故不存在李x違規(guī)使用公司 設備的情況 ,xx公司的辭退行為嚴重侵害了李x的合法權益 , 應當予以駁回。綜上所述 ,李x同意仲裁裁決的結果 ,不同意x趣公司的訴訟請求 。
本案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 ,本院組織 當事人進行了 證據交換和質證 。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 ,本院予以確認并在案佐證 。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 ,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李x于 2017 年 11 月 10 日入職xx公司工作 ,雙方簽訂了 期限為2017 年 11 月 10 日至 2019 年 11 月 9 日止的勞動合同書 ,約定崗 位為 技術服務,月工資標準為7000 元,合同中李x確認已經詳細 閱讀并了解公 司各項規(guī)章制度 ,認同 并愿意自覺 遵守 各項規(guī)章制 度中的所有 規(guī)定,合同附件包括了 《 員工手冊》 。上述合同 到期 后,雙方簽訂了 期限為 2019 年 11 月 10 日至 2022 年 11 月 9 日止的勞動合同續(xù)訂書 。李x正常提供勞動至 2021 年 12 月 13 日,當 日,xx公司向李x送達 《解除勞動合同 通知書》 ,以李x “在 職期間 多次違反公 司規(guī)章制度 ,涉嫌違規(guī)使用備用設備 ,性質惡 劣,影響嚴 重 ,且公 司陸續(xù)接 到 多方投訴 ,嚴重影響到公司的名譽 ,給公司 造成了 損失” 為由與李x解除勞動合同 。經核實 ,李 x離職前 12 個月月均工資為 11 398.21 元。后李x向北京市海淀區(qū)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 員會 ( 以下簡稱 仲裁委) 申請勞動仲裁 ,要求xx公 司支付其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仲裁委出具京海勞人仲字 [ 2022 ] 第 7240 號裁決書 , 裁決 1、xx公 司支付李x違法 解除 勞動合同賠償金 102 583. 88 元;2、駁回李x的其他仲裁請求 。李x認可上述裁決結果,xx公司對此不服 ,訴至本院 。
本院認為 ,用人單位應當對其做出的辭退決定舉證予以證實 。 根據本案查明的事實 ,xx公 司以李x存在 “在職期間多次違反公 司規(guī)章制度 ,涉嫌違規(guī)使用備用設備 ,性質惡劣,影響嚴重 ,且公司 陸續(xù)接到多 方技訴 ,嚴 重 影響到公司的名譽 ,給公司 造成 了損失” 為 由與李x解除勞動合 同。就xx公司主張的多次違反 公 司規(guī)章制度的行為 ,因xx公司來就其主張的李x存在 “ 曾向xx公司客戶 索賄” 的情況舉證予 以證實,故本院對其該主張不 予采信 。就xx公 司主張李x存在 “ 涉嫌違規(guī)使用備用設備” 的 情形,李x認可將其已經審批借用的備用設備交給未與xx公司簽訂租賃或買賣合同 的湖立公司使用 ,交付使用的理由為基于設 備推廣的需 要進行試用 ,以及xx立公司基于為深圳市xx家控股 集團有限公司的項目服務而使用深圳市xx家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有權使用的設備 ?,F李x未就其主張的xx公司 與x立公司之間的設備試用關系舉證予以證實 ,且李x的崗位為 技術支持 ,其認可真實性的 《 技術支持部門管 理規(guī)定》中所載的其崗位職責中未包括設備租賃 、買賣或試用的權限 ,故本院對李x關于xx立公 司使用其借出的備用設備系基于試用的主張不予采信 。與此同 時, 根據李x認可真實性的情況說明顯示 ,深圳市xx家房產交易有 限公司從xx公司 租賃的設備僅限于其公司 〈 包括子公 司〉 內部 使用 ,未將設備給其他公 司或者外包團隊使用 ,與李x關于x立 公司基于為深圳市xx家控股集團有限公司的項目服務而使用深圳市xx家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有權使用的設備的主張不符 ,而李x未就其主張舉證予 以證實 ,故本院對李x的意見不予采信 。綜 上 ,可以認定李x確實存在將其掌握的 xx公司的設備 ,交由未與xx公司簽訂設備租賃或購買合同 的xx立公司使用的行為 ,屬于涉嫌違規(guī)使用備用設備的行為 。
xx公司提交的 《 員工手冊》 中第 四十六條規(guī)定 ,“ 員工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有權進行對其警告 :未經許可 ,濫用公司設施、設備 、物品或公司其他財產的’\以及第四十七條 “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有權視情況對員工進行辭退處理 :員工 在一年內受 到 兩次警告處分的” 根據上述條款 ,本院可以認定,xx公司未對李x存在的 “ 違規(guī)使用設備” 的行為進行過警告處分 ,且xx公司未能舉證證明該公司主張 的 “嚴 重影響到公 司的名譽,給公司 造成了 損失” 的具體情況及損失的數額,故李 x的行為 ,尚未達到嚴重違反公司規(guī)章制度 、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的程度,xx公司 與李x解除勞動合同屬于違法解除 勞動合同 的 情形 ,xx公 司應 當 支付 李 x違 法 解除 勞 動合 同賠 償 金 102 583. 88 元 ,對xx公司要求無需支付李x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的訴請 ,依據不足 ,本院不予支持 。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 條、 第四十八條 、第八十七條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 ,判決如下 :
xx( 北京〉 科技有限公 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內支付李x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102583. 88 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問履行給付金錢義務 ,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 二百六十條規(guī)定 ,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問的債務利息 。
案件受理費 10 元,由xx〈 北京〕 科技有限公 司負擔 ( 已交 納〉 。
如不服本判決 ,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 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于北京市 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