譚文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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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殘鑒定后因自身疾病死亡的,殘疾賠償金還需要支付么?
作者:譚文娟律師 發(fā)布時間:2022-05-12 瀏覽量:0
一、基本案情
阮某駕車與歐某駕駛的三輪摩托車發(fā)生碰撞,造成歐某受傷、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事故后歐某委托鑒定所對其傷殘程度鑒定為兩個十級傷殘,一個八級傷殘。因保險公司不同意歐某的單方委托鑒定,經(jīng)由調委會搖珠確定其他司法鑒定所對歐某的傷殘等級和后續(xù)治療費進行重新鑒定。但歐某尚未進行重新鑒定檢查就因為自身疾病突然死亡。歐某死亡后,保險公司認為殘疾賠償金應當計算至死亡日為止,歐某家屬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后,認為保險公司提出的“受害人已死亡,不存在實際生活的需求,不應支持殘疾賠償金的”抗辯意見,沒有事實和法律根據(jù),不予采信,支持了歐某家屬的訴請,判決支持了二十年的殘疾賠償金。
二、爭議焦點
傷殘鑒定后因自身疾病死亡的,殘疾賠償金需要支付多少年?
三、律師觀點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22修正)第十二條的規(guī)定,殘疾賠償金屬于受害人因喪失勞動能力而導致的財產(chǎn)損失,核定標準定型化,不因受害人存活年限而改變。本案中,受害人的傷殘等級在其死亡前已經(jīng)作出鑒定,其死亡結果不影響已經(jīng)確定的傷殘等級。雖然歐某已經(jīng)死亡,但在死亡前其損失已經(jīng)存在且未得到賠償,故殘疾賠償金仍需要按照原標準賠付,不因受害人存活年限而改變。
四、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22修正)第十二條 殘疾賠償金根據(jù)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yè)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yè)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