譚文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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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處作業(yè)出事誰擔責?
作者:譚文娟律師 發(fā)布時間:2022-05-09 瀏覽量:0
一、基本案情
2019年10月,韓某公司與趙某經(jīng)口頭約定,由趙某承接拆除韓某公司倉庫擋雨棚的工作,價款按8元/平方米計算,面積大約1000平方米。2019年10月21日,趙某告知蘇某,工錢是4元/平方米,錢由趙某、蘇某及案外人胡某、朱某平分。于是趙某組織蘇某、胡某、朱某、張某進場施工。蘇某在竹梯上高約3. 4米位置拆除作業(yè)時,棚架移動碰撞竹梯導致蘇某從高約3. 4米高處墜落地面受傷,被送往醫(yī)院救治,后經(jīng)鑒定蘇某的損傷致殘程度評定為一級傷殘。為維護其合法權(quán)益提起訴訟。
二、爭議焦點
導致蘇某受傷損害結(jié)果的承擔主體及責任劃分
三、律師觀點
本案系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本案中,由趙某承接拆除韓某公司倉庫擋雨棚的工作,價款按8元/平方米計算,面積大約1000平方米。2019年10月21日,趙某告知蘇某,工錢是4元/平方米,如果每天都參加工作,除掉吃飯等其他費用,剩下的錢由趙某、蘇某及案外人胡某、朱某平分??梢?,蘇某是趙某所選任的人員,蘇某是提供勞務的一方,趙某是支付報酬的一方;且蘇某需每天都參加工作,才可以獲得報酬,即受趙某的指揮、監(jiān)督,據(jù)此證明蘇某與趙某之間成立勞務關(guān)系。蘇某因勞務受傷,趙某作為接受勞務一方,未制定拆除方案,未在現(xiàn)場指揮協(xié)調(diào)拆棚工作,事故現(xiàn)場未設(shè)置安全警示標志,竹梯未設(shè)置防滑裝置,其完成承攬工作的能力缺失,在工作過程中未盡到安全管理義務,其對某受傷具有過錯,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韓某公司作為定作人,明知要拆除的擋雨棚位于高處,具有一定危險性,其對拆除工作危險性估計不足,選定了工作能力缺失的趙某作為承攬人,其對承攬人選任具有過失,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四、法條鏈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條 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guān)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quán)責任。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quán)責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提供勞務一方追償。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受到損害的,根據(jù)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規(guī)定:“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對第三人造成損害或者造成自身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