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海事法院勝訴案件:船舶買賣合同糾紛挽回當事人600多萬元的損失
【案件簡介】
2018年11月2日,原告謝某與被告1魏某簽訂了一份合作合同,截止2019年9月21日,雙方確認魏某向謝某投資了720萬元,由于原告謝某暫時無法償還720萬元的投資款,故謝某與被告1魏某、被告2陳某簽訂了《船舶買賣協(xié)議書》,約定陳某、魏某共同購買謝某名下的船舶,總價款1800元。根據(jù)買賣合同約定,上述720萬元的投資款轉為購買船舶的首付款,因此陳某和魏某還需要支付謝某1080萬元。合同簽訂后,陳某、魏某按約支付了680萬元后,無力按期支付購船款。2022年4月28日,魏某出具承諾書,承諾1、自承諾之日起每月支付100萬元,于2020年1月26日付清尾款400萬元;2、自2020年1月26日起每月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3、如魏某未能在2020年7月1日前將欠款本金400萬元及利息支付給謝某,需要承擔所欠本金雙倍的違約金,謝某有權解除合同。
后因魏某無力償還欠款,謝某將魏某、陳某告上法庭。
要求魏某、陳某1、支付本金400萬元;2、按照年利率6%支付利息;3、支付800萬元的違約金;4、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裁判結果】
本人鄭思琪律師代理本案的被告2陳某,我向法院提出代理意見:1、陳某未在承諾書上簽字,無需支付違約金和利息;2、原告未按時交付船舶也是造成本案糾紛的直接原因,造成了我方資金鏈斷裂,理應賠償我方損失。并展開交了詳細的書面代理詞,對原告提出的意見進行逐條反駁。
最終,法院支持了我的全部代理意見,判決陳某只需要承擔400萬元本金的連帶清償責任,對其他訴求予以駁回。
【律師意見】
本文雙方產(chǎn)生糾紛的根源:1、在于被告在被拖欠投資款之時未及時通過法律手段維護合法權益。2、在原告提出以船舶抵扣拖欠投資款時未能及時查清該船舶的具體服役情況,由于前期工作未能及時做好,導致后期因船舶無法過戶引發(fā)資金鏈斷裂等糾紛。3、在發(fā)生資金鏈斷裂時未能妥善處理危機,反而跟被告簽了極其不公平的承諾書,最終對訴訟產(chǎn)生了極大的難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