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某訴陳某、魏某船舶買賣合同糾紛一案
【原告訴訟請求】
1.判令陳某、魏某共同向謝某哦支付購船款 400 萬元;2.令陳某、魏某共同向謝某支付利息(以購船款 400 萬元為本金,自2020年1月26日起按年利率 6%計算至實際清償全部款項之日止,暫計至 2022 年11月 15日為 683,333.33 元); 3.判令陳某、魏某共同向謝某支付違約金 400 萬元;4.本案訴訟費、保全費由陳某、魏某負擔。
【代理委托人】陳某
【我方觀點】承諾書為魏某單獨簽署,我方代理人陳某并不知情,根據(jù)合同相對性原則,該承諾書不對陳某產(chǎn)生任何法律效力。該觀點得到法院完全采納。
【判決書節(jié)選】
船舶買賣協(xié)議書未約定陳某須支付逾期付款利息、違約金。承諾書記載的是魏某個人支付購船款及利息、違約金,陳某未承諾支付逾期付款利息、違約金,陳某、魏某不認可魏某是代陳某作出承諾書。在魏某已承擔逾期付款利息違約金的情況下,謝某請求陳某支付 400 萬元自 2020 年 1月 26日起按年利率 6%計算的利息、違約金 400 萬元,缺乏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決】
一、被告陳某、魏某向原告謝某連帶支付購船款 400萬元;
二、被告魏某向原告謝某支付利息(以 400 萬元為基數(shù)自2020年1月26日起按年利率 6%計算至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魏某向原告謝某支付違約金(以 400 萬元為基數(shù),自2022年7月2日起按每日萬分之五計算至付清之日止);四、駁回原告謝某的其他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