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金屬公司、某某水泥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
廣東某某金屬科技有限公司、廣州某某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買賣合同
糾紛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
廣東省博羅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21)粵 1322 民初6138號
原告:廣東某某金屬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羅某某,系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鄭佳霖,廣東羅歡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廣州某某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陳某某。
原告廣東某某金屬科技有限公司訴被告廣州某某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買賣合同 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并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 托訴訟代理人鄭律師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訴訟請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所欠貨款60000元; 二、判令被告向原告賠償逾期付款損失(2020年3月30日至實際清償之日,以 60000元為基數(shù),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 款市場報價利率(LPR)標準3. 85%為基礎,加計50%計算逾期付款損失),暫計算 至2021年8月10日為4802. 88元;三、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以上暫合計: 64802. 88元。事實與理由:2020年3月10日至2020年3月30日期間,被告向原告訂 購了一批水泥模具累計金額183900元,原告按要求制作并向被告交付了該批水泥 模具,2020年3月30日原告向被告交付了最后一批貨物,被告簽收了收貨單,但是 被告遲遲沒有付清全部貨款。直到2021年2月7日,原告催告被告付款時,被告才 向原告轉賬2萬元,累計支付123900元。之后原告通過多次微信要求被告付清剩余 6萬元,但被告至今仍然無動于衷。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 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或者該 違約金的計算方法,出賣人以買受人違約為由主張賠償逾期付款損失,違約行為 發(fā)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違約行為發(fā)生時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 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標準為基礎,加計 30-50%計算逾期付款損失?!钡认嚓P規(guī)定,被告應當立即償還原告貨款、賠償逾 期付款損失。綜上所述,原告多次催促被告無果,被告嚴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 益,原告為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維持經(jīng)營?,F(xiàn)特向貴院提起訴訟,望貴院判 如所請!
被告經(jīng)本院依法傳票傳喚后,在法定期限內(nèi)未向本院提供書面答辯和相關證 據(jù),亦未到庭參加訴訟。
經(jīng)當庭審核,原告提供的在案證據(jù)均有原件核對。被告未到庭提出異議,視 為其放棄抗辯的權利,故本院視為其對原告提供的證據(jù)無異議。
本院經(jīng)審理查明,2021年3月間,被告向原告購買蓋板模等貨物,貨物送至被 告的指定地點由被告方員工簽名確認,送貨單顯示最后一筆貨物送貨時間為2020 年3月29日。送貨后,被告方員工嚴月順于2020年3月4日通過微信向原告法定代表 人轉賬5000元;3月11日通過銀行轉賬方式向原告支付28150元;被告方員工曾淑 穎分別于2020年4月10日、4月29日、9月30日、2021年2月7日通過銀行轉賬向原告 法定代表人轉賬30750元、30000元、10000元、20000元。2020年12月230,原告 方將對賬單發(fā)送給被告確認,被告法定代表人陳某某回復“好的王總我這邊幫你 核對一下,我晚點回復你這個事情”并回復“還有八萬,這個是否含稅的? ”原 告方回復“沒有;一直都沒有含稅”。在雙方微信進行對賬后,被告未向原告清 償全部貨款,原告遂起訴至本院要求被告清償剩余貨款。
另根據(jù)原告的申請,本院作出(2021)粵1322民初6138號民事裁定書,裁定 査封被告價值64802. 88元的財產(chǎn),原告為此已預支付保全申請費669元。該裁定已 經(jīng)執(zhí)行。
本院認為,被告向原告購買蓋板模等貨物,有送貨單及微信轉賬記錄、銀行 轉賬記錄及聊天記錄予以佐證,原、被告雙方存在買賣合同關系,本院予以確 認。被告在原告向其送貨后,經(jīng)原告催討,未向原告支付全部貨款,已構成違 約,現(xiàn)原告向本院起訴請求被告支付尚欠貨款60000元,被告對此未到庭提出異 議,視為其放棄相關質證及答辯的權利,故本院對原告該請求予以支持。
關于利息,原、被告雙方未約定逾期付款利息的計算標準,被告在原告向其 送貨后,原告可隨時要求被告支付,但應給予被告適當?shù)臏蕚鋾r間,該貨款經(jīng)原 告催討,被告未按約定向原告清償貨款,已構成違約,現(xiàn)原告請求以尚欠貨款
60000元為基數(shù),從最后一筆送貨單簽收之日次日即2020年3月30日起至清償之日 止,按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上浮50%計算。根 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第 四款“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或者該違約金的計算方法,出賣人以買 受人違約為由主張賠償逾期付款損失,違約行為發(fā)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 民法院可以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為基礎,參照逾期罰息利 率標準計算;違約行為發(fā)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違約行為發(fā)生 時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
(LPR)標準為基礎,加計30—50%計算逾期付款損失。"的規(guī)定。原告該訴請未 違反相關事實及法律規(guī)定,本院對原告該訴請予以支持。
被告經(jīng)本院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視其放棄質證及抗辯的權利, 不影響本院對本案的審理和判決。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條、第五百七十九 條、第五百八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 的解釋》第一條、第十八條第四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缺席判決如下:
被告廣州某某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內(nèi)向原 告廣東某某金屬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尚欠貨款60000元及利息(以尚欠貨款60000元 為基數(shù)從2020年3月30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按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 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上浮50%計算)。
如果未按本判決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 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711元(適用簡易程序,已減半收?。?、保全申請費669元,合計 1380元,由被告廣州某某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 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