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某某故意傷害 死刑變更為有期徒刑
程某某故意傷害案
2014年8月30日21時許,被告人李某平、李某某、程某某與小某某、高某(二人另案處理)等十多人在六盤水市鐘山區(qū)xx烙鍋店吃烙鍋,李某平之妻張某某到烙鍋店告訴李某平,有人在其開設的麻將館打假麻將,叫李某平回去看看。李某平回到麻將館勸參與打假麻將的楊某某未果,便安排段某兵在麻將館外看好打麻將的人,自己返回烙鍋店邀約李某、程某某等人到麻將館教訓打假麻將之人。李某平、李某趕回麻將館內(nèi)將被害人李某獻帶出后與段某兵對李某獻進行拳打腳踢,被告人陳某持塑料凳朝李某獻亂打,程某某趕到后持刀朝李某獻背部刺殺。李某平勸開程某某等人時,李某獻趁機逃往公路,被從對面趕來的高某等人圍毆在地,李某、程某某追上參與毆打李某獻,程某某持刀朝李某獻的腿部刺殺。后幾被告人各自逃離現(xiàn)場。李某獻逃到公路邊打車回家后,其妻將其送到六盤水市xx總醫(yī)院救治,后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經(jīng)法醫(yī)鑒定:李某獻系被單刃類銳器刺破左側(cè)肺臟,導致失血過多死亡。2014年9月2日和3日,公安機關先后將陳某慶、李某平、段某兵抓獲。公安機關在李某平的協(xié)助下將李某抓獲,在李某的協(xié)助將程某某抓獲。
2015年6月9日,六盤水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六中刑一初字27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判令:被告人程某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該判決一并對其他被告人進行了判決。宣判后,被告人程某某等人和其他被告人及被害人均不服一審判決,向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程某某家屬委托周增銀律師為其二審階段的辯護律師,周增銀律師接受委托后,認真研究卷宗并多次和被告人及其家屬溝通后,認為一審判決認定罪名錯誤,并代程某某擬定上訴狀,以被告人程某某應構(gòu)成故意傷害為由進行上訴。二審過程中,周增銀律師積極和被害人家屬進行溝通,在律師的多次協(xié)調(diào)下,被告人程某某最終取得被害人家屬的諒解。二審過程中,周增銀律師提出“程某某沒有積極追求被害人死亡的主觀故意,不存在明知被害人死亡而放任死亡結(jié)果發(fā)生的間接故意,其行為構(gòu)成故意傷害罪。程某某系初犯,有坦白情節(jié),其親屬代為賠償被害人親屬經(jīng)濟損失并取得諒解。量刑過重。希望改判程某某有期徒刑”的辯護意見。最終,貴州省高院經(jīng)審理后采納了周增銀律師的辯護意見。2015年9月17日,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下達(2015)黔高刑三終字第170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認定程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quán)利五年。并對其他被告人一并作出判決。
注:該案相關判決書已在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