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直播的合同糾紛成功案例
四川省綿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號【(2020)川07民終1623號】
案件基本情況:
2017年10月1日*傳媒作為甲方,曾*作為乙方,簽訂《A8傳媒(*文化傳媒有限公司)藝人直播合同》,約定乙方將其相關的演藝事項委托甲方代理,合同期間自2017年10月1日至2020年10月1日,雙方另行簽訂《補充協(xié)議》約定曾*在*直播平臺以小Y(藝人藝名)的藝名開展直播工作期間提成為:總流水的60%提成,即公會后臺的80%提成(稅前)。后因*傳媒未按合同約定支付款項,曾*遂解除委托合同,*傳媒提起訴訟,我所汪律師及林律師作為曾*代理人代理一審二審訴訟程序,并在一審中提起反訴,主播不但不用賠錢,還拿到應得的收入。
一審本訴原告訴求與理由:
1.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實際損失329602元;2.判令被告承擔原告因本案支出的律師費15000元;3.判令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原、被告就直播事項于2017年10月1日簽訂藝人直播合同,合同約定期限為2017年10月1日至2020年10月1日,現(xiàn)被告違反合同約定,于 2018年7月26日停止直播,給原告造成了實際損失。
一審反訴原告訴求與理由:
1.判決反訴被告*文化傳媒有限公司立即向反訴原告支付提成款359118元及利息;2.本案訴訟費用由反訴被告承擔。
曾*擔任*文化傳媒有限公司線上主播進行線上演藝直播,完成直播演藝后,*文化傳媒有限公司未按時足額支付曾*提成款,至今尚欠359118元,曾*多次催要,*文化傳媒有限公司以種種理由拒絕支付。
一審判決:
一、反訴被告*文化傳媒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支付反訴原告曾*提成款358310元,并支付以358310元為基數(shù)自2018年8月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其中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付;
二、駁回本訴原告*文化傳媒有限公司全部訴訟請求;
三、駁回反訴原告曾*的其他訴訟請求。
因一審本訴原告不服四川省綿陽市涪城區(qū)人民法院(2019)川0703民初9865號民事判決,向四川省綿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及主要事實理由:
1.撤銷一審判決,改判支持上訴人的本訴請求,駁回被上訴人的反訴請求;2.一、二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
(一)二審中,上訴人申請了證人楊某出庭作證,證人楊某陳述,其與被上訴人在其他公司就是同事,當時的提成為30%多,被上訴人先比證人到上訴人處,到上訴人處時提成是稅后51%。上訴人對證人楊某證言質證稱,證言真實、合法,與本案有關聯(lián)性,可以作為定案的依據(jù);
(二)一審中被上訴人認可其擅自停播、在其他直播平臺直播的事實,上訴人要求被上訴人賠償損失的事實基礎、合同基礎成立。雙方合同第四條第六款、第十款約定,未經上訴人同意,被上訴人無權在其他直播平臺進行直播活動;
(三)上訴人無需支付被上訴人反訴款項。首先,雙方合同約定表明,雙方約定的分成比例為稅前數(shù)據(jù),被上訴人實際收入必然會少于約定的分成比例,合同履行初始,上訴人就按照被上訴人稅前收入的15%作為代繳代扣應稅部分的扣減比例,這是雙方協(xié)商一致的結果,在合同履行過程中,被上訴人對此未提出異議。
二審判決: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代理律師觀點:
在接受曾*委托后,我所代理律師通過與委托人曾*的多次溝通交流,對現(xiàn)有的證據(jù)材料包括委托合同,補充協(xié)議以及賬單明細等進行了詳細的整理和分析,認為:1.曾*與*傳媒系委托關系,在2017年10月1日簽訂的合同中雙方明確約定乙方有意將其相關的演藝事項委托甲方代理,甲方同意接受乙方的委托;2.本訴原告未按照合同約定向本訴被告支付提成款,導致本訴被告在*直播平臺開展直播工作,系本訴原告違約;3.本訴原告將本訴被告的直播號封存,這也是導致本訴被告無法開展直播的原因,所以本訴被告不存在違約行為;4.本訴原告應按書面《補充協(xié)議》中關于“被上訴人的提成情況為總流水的60%提成,即工會后臺的80%提成支付本訴被告提成款。5.作為本訴原告沒有合同依據(jù)和事實依據(jù),支持其30余萬的訴訟請求,原告不存在陳述的損失。
一審法院認為:
(一)、原被告之間簽訂的《藝人直播合同》就內容實質是委托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
(二)、曾*解除委托合同雖是事實,但*文化傳媒有限公司在此之前未按照約定足額支付按照補充協(xié)議約定的報酬亦是事實,*文化傳媒有限公司以沖抵違約金及應稅辯解,但均無證據(jù)支持。
二審法院認為:
(一)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簽訂的合同雖約定被上訴人在同類直播平臺開播須征得上訴人的同意,但合同同時也約定上訴人無故拖欠被上訴人工資達3個月以上的,雙方簽訂的合同終止。
(二)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的提成為稅后總流水的51%,但該主張與雙方當事人在書面《補充協(xié)議》中關于“被上訴人的提成情況為總流水的60%提成,即工會后臺的80%提成?!钡募s定不一致。
(三)對于證人楊某因其以前是上訴人的直播藝人,與上訴人具有利害關系,且不同藝人的提成比例不一定一致,故在無其他證據(jù)予以佐證的情況下,證人證言不能采信。
因此,上訴人的證據(jù)不足以證明雙方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已對雙方簽訂的《補充協(xié)議》進行了變更,故應按雙方簽訂的《補充協(xié)議》約定的提成比例計算被上訴人的提成款。
在合同履行中,上訴人也欠付了被上訴人提成款,上訴人一直未按約定向被上訴人發(fā)放提成款,根據(jù)雙方合同中關于“上訴人無故拖欠被上訴人工資達3個月以上的合同終止?!钡募s定,被上訴人有權終止合同,雙方簽訂的合同終止后被上訴人可在其他直播平臺直播,被上訴人不應承擔合同終止所產生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