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代借錢用于公司,債權人找誰要?
公司法定代表人以自己名義借款,其能否以是代表公司的,自己未實際收到款項為由抗辯?
成都市成華區(qū)人民法院 【(2020)川0108民初8010號】
案件事實:
2017年1月1日趙*為了支付房屋租金,向張*借款114,000元,約定了2018年12月31日還清借款,并約定了支付利息。2017年3月15日趙*向張*出具《借條》一份。趙*未償還所欠款項及利息,張*遂委托我所何律師作為代理人代理訴訟。
法院判決:
一、被告趙*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張*償還借款本金114,000元;
二、被告趙*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張*支付截至2019年3月14日的利息27,360元及2019年3月15日起計算的利息(以未付本金114,000元為基數(shù),從2019年3月15日起按年利率24%計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三、駁回原告張*的其他訴訟請求。
律師辦案經(jīng)過及代理意見:
我所何律師在接到委托后,仔細查看了現(xiàn)有的證據(jù),分析了其中的法律關系,被告趙*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以自己的名義向原告借款,出具了欠條,真實合法有效;另外張*陳述道該款系*公司借款支付租金,趙*并未收到張*支付的款項。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二條第二款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負責人以個人名義與出借人訂立民間借貸合同,所借款項用于單位生產(chǎn)經(jīng)營,出借人請求單位與個人共同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本案中趙*以個人名義借款用于支付公司租金,可以以趙*與公司為共同被告,但趙*具有支付能力,為避免后續(xù)被告與公司雙方之間的責任分配問題導致拖延履行還款義務,則只以趙*為被告。
法院認為:
根據(jù)查明情況,趙*以自己的名義借款支付*公司的租金,張*已實際將款項支付給宏晶公司,故張*已經(jīng)完成了約定的出借義務,趙*未約定向張*償還借款本息的行為構成違約,張*主張趙*償還借款本息的訴訟請求,有事實和法律的依據(jù),本院予以支持。關于張*主張的利息計算問題,張*實際出借時間為2017年3月15日,故利息應從2017年3月15日起計算。因此,趙*應向張*支付截至2019年3月14日的利息27,360元及2019年3月15日起計算的利息(以未付本金114,000元為基數(shù),從2019年3月15日起按年利率24%計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